中大5生暴動等罪成囚57月至59月  -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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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5生暴動等罪成囚57月至59月  

2021-10-20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訊】香港中文大學5名學生前年參與「示威」,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稱,暴動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對犯罪滋事者當頭棒喝,否則社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5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符凱晴(21歲)判囚4年11個月,其餘4人劉晉旭(21歲)、高志斌(21歲)、陳歷釋(18歲)及許貽顓(20歲)判囚4年9個月。

 案情指,前年11月11日,中大環迴東路和2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4次以垃圾車作掩護,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在第4次被衝擊後,才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5人同被控1項暴動罪,也各被控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此外,符凱晴及許貽顓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涉管有1個螺絲批和1個金屬鎚頭,許則被指管有1個扳手。

 ●法官斥掟汽油彈極危險

 張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於首3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在場,惟事件當時被廣泛媒體報道,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儘管如此,眾被告依然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者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雖然5名被告只涉及第4次衝擊,但本案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得以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故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4次衝擊。

 張官又指,整個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示威者」共投擲23枚汽油彈,雖然本案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維持了2分鐘,惟該次衝擊中,「示威者」強烈攻擊,並掟了5枚汽油彈,導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張官援引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

 綜合以上多項因素,張官認為即時監禁乃唯一判刑選項。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刑罰會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必須為其行為負擔責任。5名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獲額外扣減3個月刑期。至於各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張官判監禁3個月。次被告、第5被告許貽顓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則囚6個月。由於本案所有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張官批准所有刑期同期執行,除了次被告符凱晴須服刑4年11個月外,另外4人的刑期均為4年9個月。


[责任编辑:杨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