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望年底前執行法援改善措施-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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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望年底前執行法援改善措施

2021-10-27
来源:香港商報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昨日發表網誌表示,今年6月就任政務司司長後,展開了「檢討及改善法律援助(法援)制度的運作和執行」工作,以處理當時各界、特別是立法會提出對法援被濫用、壟斷及程序上的不滿等問題。由他主持的督導小組成員包括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和行政署人員,最近完成檢討並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昨午並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獲得委員會一致支持。特區政府會盡快落實措施,在年底前全面執行。

 提高透明度予公眾了解

 在刑事案件方面,法援署會直接委派適合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在司法覆核方面,設立個別律師可接辦案件限額,大律師每年3宗,事務律師每年5宗;減低個別律師每年可接辦整體民事案的限額,大律師由每年20宗案件減至15宗(減幅25%),事務律師由35宗減至30宗(減幅15%)。法援署會加強個案管理及監察委派律師表現,如表現欠佳可從法援律師名冊內除名,列入欠佳紀錄冊,或發勸戒信等。法援署會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動發放更多統計數字和資訊,令公眾更了解法援署的運作及實際操作情況。

 強調改動完全符合基本法

 李家超指出,《法律援助條例》容許受助人在民事案件提名律師,但提名不適用於刑事案件,在改善措施下,法援署會直接委派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這符合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規定。首先,有關人士可選擇法援提供的律師或選擇自行聘請律師,而法援署委派律師時會根據案件性質、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作考慮,確保有關人士獲派稱職的律師,以保障受助人得到公平審訊。另外,法援涉及公帑,政府必須確保用得其所。事實上在裁判法院已運作多年的當值律師服務,亦是由公帑資助的委派律師代表被告人,被告人可選擇這公帑提供的委派律師,亦有權自聘律師。這已是悠久以來做法,同樣道理符合基本法第35條。

 他說,改善措施除防止濫用及優化程序外,亦防止個案只集中由少數律師辦理,減低案件高度集中於少數律師,除可防止壟斷,對受助人更加有利。(記者周偉立)

[责任编辑: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