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坑」兒子!千方科技獨董黃峰被出具警示函-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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爹「坑」兒子!千方科技獨董黃峰被出具警示函

2021-10-27
来源:香港商報網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千方科技」)獨立董事黃峰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指出,經查,黃峰擔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其父親黃志珂名下證券賬戶分別於2021年10月15日買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8日賣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此,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黃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表示,黃峰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稱,如果黃峰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官網信息顯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373)創立於2000年。天眼查App數據顯示,千方科技主要經營範圍為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等,法定代表人夏曙東,獨立董事有黃峰、陳榮根、楊棟銳三人。

 二級市場上,截至10月27日下午收盤,千方科技股價報13.18元,較上一交易日跌3.09%。(圖源網絡。)

[责任编辑:罗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