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槍械組件分拆運港 火器及彈藥新例生效-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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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槍械組件分拆運港 火器及彈藥新例生效

2021-11-01
来源:香港商報

 禁槍械組件分拆運港

 火器及彈藥新例生效

 【香港商報訊】記者萬家成報道:走私偷運槍械情況近年漸趨嚴重,特區政府加強規管槍械的配件。警務處昨日表示,《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生效。

 《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责任编辑: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