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夥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等罪-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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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夥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等罪

2021-11-05
来源:香港商報

 終院裁「夥同犯罪」

 不適用於暴動等罪

 【香港商報訊】前年7月28日暴動罪脫夫婦中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兩案早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裁決或左右日後兩罪定罪門檻,影響數以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案件昨早於終審法院公布判決。

 案件爭議包括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以及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

 ●同時駁回盧建民定罪上訴

 終審庭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

 終審庭強調如鼓勵或促進暴動或非法集結,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判以相等於主犯的刑罰,並裁定如曾協議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計劃會干犯更嚴重罪行時,根據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計劃」,參與者或須負上更嚴重罪行的法律責任。終審庭另駁回盧建民定罪上訴。

 ●律政司指有助釐清相關條文

 律政司認為終審法院的裁決有助釐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包括在判詞第14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條文中「參與」的意思廣闊;在判詞第67段中指出,由於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的理念已經反映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中「參與」這個元素,為免控方在舉證時造成不必要的重疊,或陪審團在應用時造成混淆,因此毋須應用「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於該等罪行;以及在判詞第69段及70段指出,為參與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


[责任编辑: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