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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脈搏】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港人息息相關

2021-11-09
来源:香港商報網

 城市智庫研究員 吳家俊

 使用內地網購平台人士,會經歷購買相同物件,使用不同的電腦時會有不同價格;下載手機軟件程序時,不停強制你同意下載其他額外程序等等。別看這些日常小事,其實牽涉內地保障個人私隱的範疇,今年11月1日是內地保障個人私隱的里程碑,《個人信息保護法》在今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條法例是內地首部針對保護個人信息而訂立的法律,有兩個月寬限期,港商和內地企業應把握時間,檢視與業務有關的個人信息收集處理規則,以免成為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第一個案例。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充分體現國家對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視,令人欣慰。香港本地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制定多年,近年因黑暴亂港,如「起底」等侵犯個人私隱的劣行曾經橫行,本年迅速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打擊這些卑鄙行為,社會得以漸回正軌,難以想像立法會在反對派議員充斥下,能夠通過保護個人資料的法例修訂。

 前文所述的同貨不同價,俗稱「殺熟」行為,內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都有規管,該法例禁止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以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如果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推送信息或商業營銷,須向個人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便捷的拒絕方式,體現了「告知-同意」規則的精神,《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以個人的同意為處理個人信息的主要法律基礎,規定處理個人信息須遵循合法、正當、誠信、最少必要以及公開透明的原則,並且須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該法的保障深度,更勝本港現時沿用的法規,可見內地法例優勝之處。

 港商關心《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境外效力,因為該法指境外機構如為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為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等而處理境內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亦須遵守規定,及在境內設立專門機構或代表。港商須留意跨境資料轉移,個人信息處理者如因業務等需要,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須先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將有關報告和紀錄保存至少三年,個人信息處理者亦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和個別條件。例如個人信息處理者亦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處理目的、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行使《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追究,若牽涉民事侵權,受害人可追討賠償。

 內地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與大家息息相關,尤其是內地港商,該法規大致與本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相若,所以亦不用過分憂慮,因為絕大部分港商都是守法商人。

[责任编辑:罗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