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檢控專員 江樂士
香港法援制度存在漏洞早已為人詬病,這些漏洞在近年涉及示威事件的訴訟案件中進一步暴露出來,促使政府近日提出改革建議。
司法覆核案的法援受助人可隨意挑選代表律師,這點尤其受各方詬病。政府指出,某些懷有政治立場的律師先對潛在法援申請人提供義務協助,再鼓勵他們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最終向法援署提名聘用這些律師,結果這類案件多是由某些律師或律師行獨攬,其他大多數律師鮮有機會參與。
應公平分配法援案件
譬如,去年法援署的法援律師名單中有225名大律師和177名事務律師有資格接手司法覆核案,同年有87宗核准的法援司法覆核案件,其中82宗由37名大律師和15名事務律師負責處理,可見少數律師包攬了法援訴訟。
為了讓所有合資格的法援律師公平分享法援案件,法援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是限制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可處理的司法覆核案件數目,由現時每年分別最多20宗和35宗減少至3宗和5宗。民事訴訟案件預料也會依循這個方式改革。
此外,過往有很多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案件,浪費大量公帑,其中尤以「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爆眼女事件」為甚。「爆眼女」一案就浪費了近40萬港元公帑,顯然有違公眾利益。
因此,改革法援制度,以有效機制篩除那些濫用法援的案件,既可省時省力省財,又可挽回公眾信心。除了進行嚴格的法援資格審查,政府還提議分階段發出有限制的法援證書,意味着案件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會受到密切注視,若法援署發現案件不再存在訴訟理據,將會取消法援證書。這是朝着正確方向邁出的一大步。
此外,在法援案件中,坊間普遍認為被告有權選擇律師,法援署只能配合。如果被告自資聘用律師,當然可以隨意挑選律師,但用公帑打官司,情形就不同了,需要考量各種因素,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政府因而在改革建議中列明法援署署長對指派法援律師擁有最終決定權。
然而,包括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在內的一些律師不認同這觀點。他們指出《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此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也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有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
乍看之下,這兩條條文意味着法援受助人有絕對權利選擇特定律師。但這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受助人無法選擇特定律師,原因包括被選中的大律師被之前的客戶指控行為不當、正接受大律師公會調查、年邁或缺乏相關經驗,因疾病、公務或外地公幹未能出庭。若出現以上情況,法援署會通知受助人不能選擇特定律師,並向受助人提供其他人選。
合理限制委任法援律師
法援署雖然可以盡可能依受助人的要求委派特定律師,但署長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如果署長為了迎合受助人而委派一名不合適的律師,浪費了公帑,那豈不是瀆職?
行政署長鄭鍾偉解釋,雖然《基本法》賦予被告人挑選律師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不是絕對的,聘用律師的權利只是為了確保被告獲得公平的審訊,法援署署長有權力和責任對委任法援律師作出合理的限制。
換言之,若被告人選擇申請法援,而不是自資聘用律師,就已經行使了挑選律師的權利。鄭鍾偉的解釋合情合理,顯然比生硬解讀法律條文更為可取。
律政司本身也有一份私人執業律師名單,名單上的律師可輪流擔任檢控官;法援署也應該朝着這個方向發展,讓合資格的律師輪流處理法援案件。如是者,每一名律師獲得公平待遇之餘,又可確保受助人獲派一名合適的律師。
香港耗費大量公帑支援法援受助人,惟法援制度未能發揮應有效益。政府提出的改革方案旨在制止濫用公帑,提高法援的效益和透明度,不會剝奪市民尋求司法公義的權利。社會上總有人對改革表示擔憂,但此項重要改革不容阻撓。
(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