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早前被廉政公署控告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個月。
案情指,林卓廷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在記者會上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一名受廉署調查人員的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裁判官葉啟亮表示,有關條例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而被告向公眾交代受查人被調查,會讓受調查人有所警惕影響調查。裁定林卓廷3項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
辯方提出上訴,林卓廷獲准於上訴期間以5000港元現金等條件保釋,但他因涉及其他案件,仍須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