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繳存規定》)23日發布並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該《繳存規定》主要包括在單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個人名義繳存公積金、將靈活就業人員等繳存主體納入《繳存規定》、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業務須進行內部公示等內容。
據了解,為進一步便於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繳存住房公積金,此次修訂擬規定在單位工作的該類群體可以選擇通過單位代扣代繳,也可以選擇以個人名義自願繳存。
2021年,深圳成為全國首批靈活就業人員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城市,並於7月20日正式實施《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在深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繳存公積金。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確保《繳存規定》內容的完整性,本次修訂擬將深圳市規定的五類強制繳存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之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緩繳單位的職工納入《繳存規定》。
按照現有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因連續虧損2年等情況繳存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該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公積金。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此次修訂將現有規定中連續虧損2年的虧損時間條件調整為虧損滿1年即可。同時,擬在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程序中增加單位內部公示的環節,由職工對單位的繳存行為進行監督,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外,此次政策修訂將進一步完善部分業務流程、精簡業務材料。新規規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單位註銷登記信息後,應當主動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可以核查的業務辦理材料無需再提供等。(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