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6日發布消息稱,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其中,對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以及如何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多個問題,指明了方向。
据悉,草案壓實了金融機構等主體責任。此外,此次草案提出成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後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築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意見稿提到,同時建立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統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議定處置方案,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如果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機處置,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快速決策,按程式請示報告後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對等、互利的原則,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資訊共用和監管合作,及時、有效處置跨境金融風險。
意見稿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商務活動。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准的業務和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股權架構,加強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