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8日)公布,向領取在職家庭津貼住戶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額外款項預計最快可於《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的一個月開始發放。
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住戶,是指在適用期內(即由通過《條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以及該月份的之前六個曆月)提交職津申請(而最終獲批)的住戶。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職津但尚未在適用期內提交申請的住戶,須在適用期屆滿前(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才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額外款項相當於有關住戶在適用期內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終獲批)的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的一半,金額因個案而異。
如職津住戶在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該住戶只可領取其中一種額外款項,以其在職津計劃或綜援計劃下所領取最高的金額作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