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新聞發布會公布,《廣東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實施,辦法重點支持單體藥店加盟連鎖企業,辦法實施後,將加快推動廣東藥品零售連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和規範化發展,進一步便利群眾購藥、保障群眾用藥安全。
連鎖企業至少要有10家直營店
辦法着重明確了藥店零售連鎖經營的行為和方式。其中,連鎖藥店是指實施統一企業標識、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採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簡稱「七統一」),實現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的藥品銷售單位;單體藥店是自行採購、儲存和銷售藥品並對藥品安全負全部責任的藥品銷售單位。
辦法重點支持單體藥店加盟連鎖企業。在藥品價格、銷售規模、品種數量、擔責能力等方面,連鎖藥店比單體藥店具有競爭優勢。
辦法明確,申請開辦連鎖企業,需要擁有至少10家直營店。連鎖企業(總部)按要求提交申請並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後,還需實行附條件審批,即在30日內完成10家直營店的身份轉變,由單體店變為直營店。若未按規定完成附加條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撤銷已經發放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加盟店不得自行採購藥品
經連鎖總部同意,同一連鎖企業的直營店之間可以調撥藥品,但冷凍冷藏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除外。連鎖企業可以委託不超過2家批發企業承擔配送業務,也可以在自建配送中心的基礎上再增加2家批發企業配送藥品。
連鎖門店承擔門店藥品管理、藥品銷售和藥學服務等職責,僅能接收和銷售總部配送中心和受委託企業配送的藥品,不得自行採購藥品。(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