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律師會掌握修訂執業規則權利-香港商报
首页 > 新闻专题 > 今日商報 > 香港新聞

律政司:律師會掌握修訂執業規則權利

2022-04-30
来源: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對於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早前在立法會發言時直指律政司漠視法律業界的訴求,有關業界執業模式的法律條文,拖延24年仍未落實一事,律政司昨日作出回應。

 強調有關方面無權影響工作

 律政司指出,訂立律師執業規則的權力由律師會理事會掌握,如要落實《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內關於容許律師在香港以有限公司形式執業的條文,需要由律師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訂立兩條規則及修訂17條附屬法例,而事先須取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批准;律政司的主要工作是審核律師會的擬稿的格式及行文確保符合香港特區法例的一般格式,重申相關規則和附屬法例的草擬進度,悉由律師會掌握,律政司無權影響律師會的工作。此外,律政司早前回覆林議員的信件時,亦清楚指出訂立有關規則和修訂有關附屬法例的主體責任在於律師會。

 有關律師會就兩條規則及16條附屬法例所發出的擬稿,律政司已經全部回應並向律師會提供修訂稿,但大部分仍然有待律師會跟進;餘下一條律師會仍未向律政司發出擬稿。同時,根據律政司的資料,律師會只取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原則上批准,但對於該兩條規則及17條修訂附屬法例,仍未取得最終批准。

 由1997年6月至今,律師會數度需要較長時間作出跟進,例如律政司於2012年3月向律師會提供《律師法團規則》英文本的第11稿,律師會在4年多後才向律政司提供經修訂的擬稿;而在此期間林議員於2013年至2014年擔任律師會會長。再者,律師會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亦曾主動向律政司要求暫時中止相關工作。

[责任编辑: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