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天津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根據《方案》,天津市戶籍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和非天津市戶籍在津正式就業且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請。重點保障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同時,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申領天津市居住證後,結合其租賃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區有關規定享受子女義務教育、就業、社會保險、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基本公共服務,並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享受積分落戶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適當配置三居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面向本單位職工或特定對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標準可以結合實際需求適當調整。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0套或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規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增加服務功能。
《方案》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天津市戶籍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和非天津市戶籍在津正式就業且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請,重點保障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各區負責組織保障對象資格認定工作並根據本區保障對象的需求,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方案》提出,引導多方參與,擴大房源渠道。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按程序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未納入的仍嚴格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市、區國有企業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的租賃住房和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現有的職工宿舍、藍白領公寓、人才公寓,以及符合條件的自持租賃住房,可自願申請,經市、區住房建設部門認定後,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引導、自願申請的原則,經市、區住房建設部門認定後,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支持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和企業採取新建、改建等多種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渠道。
天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根據不同區域特點和人口規模控制要求、產業園區發展需求、軌道交通便利程度進行布局,通過盤活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新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等方式籌集房源,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實現職住平衡。
在土地政策方面,《方案》明確,對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原土地使用年限內維持原供地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列入城市更新範圍的可享受相關政策,改造提升後的增量房屋和騰空房屋,可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