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內地首部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辦法-香港商报
首页 > 新闻专题 > 直通大灣區 > 灣區動態

深圳出台內地首部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辦法

2022-08-12
来源:讀特新聞客戶端

 8月11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印發了《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台國內首部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法律文件,在國內首開政府機構建立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辦法》將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開始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規,該條例率先補足了國內個人破產制度空白,完善了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機制,構建起「法院審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個人破產辦理體系。

 同日,全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掛牌成立。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承擔個人破產事務行政管理職能。個人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獨立法律地位,是破產程序的主要推動者和破產事務的具體執行者,在案件辦理中承擔着債權審查、財產調查、破產財產分配、監督執行等多項重要職責。管理人管理制度涵蓋管理人資質條件、職責及履職要求、行為規範、獎懲等,是建立一支專業化、規範化管理人隊伍的基本保障,事關個人破產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出台《辦法》有哪些意義?規範的範圍是什麼?有哪些重大創新?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深圳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負責人齊礪傑為大家解答疑問。

 問:破產署今天印發了《辦法》,請您分享一下制定《辦法》的背景、必要性和意義。

 齊礪傑副教授:試行個人破產制度是中央授權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的事項。《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深圳落實該項任務的「基本法」,設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承擔個人破產事務行政管理職能則是《條例》重大創新之一。根據《條例》,法院、破產署、管理人的定位和具體職責進行重新分配,形成科學合理的破產案件審判權與事務管理權相分離、「法院審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個人破產辦理機制。

 在企業破產管理人管理領域,除《企業破產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基本都由人民法院制定。破產署作為政府設立的機構,出台了國內首部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法律文件,開創了政府機構為加強管理人管理建章立制的先河,在國內破產法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問:請您再給大家介紹《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齊礪傑副教授:《辦法》建立起規範破產署編制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各項工作的基本制度,制度創新可圈可點:比如根據《條例》規定和個人破產案件特點設置管理人資質條件;再如建立起管理人「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基本制度,確保管理人隊伍的素質。

 另外,《辦法》還建立起落實《條例》在國內首創允許債權人推薦管理人機制的便利措施,明確規定破產署發布管理人名冊時,可以同時發布管理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履職情況等信息,為債權人推薦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參考。

[责任编辑: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