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醫生涉嫌濫發的「免針紙」是否失效?高等法院昨日作出裁決,裁定醫務衛生局局長並無法律權力作此決定。正忙於解說施政報告的盧寵茂局長未有機會了解詳情,但就強調當局有責任保障全港700多萬市民的健康,這是非常重要的責任和目標。其實,無論司核結果如何,接種疫苗始終是最有效的抗疫手段,香港的谷針進程亦不應因此受到影響。
作為法治社會,基本法確保了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市民有權提出司法覆核,政府亦須尊重及遵從法庭判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有勝有負實屬正常。今次判決,法官指現行《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條文裏只賦權醫生進行評估,沒有安排其他人行使這項權力,故裁定涉及「免針紙」繼續有效,實際上只是依法釐清了有否賦權,至於該行政指示合不合理,法庭則認為並不重要。
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的第8條清楚列明,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有任何情況屬公共衛生緊急事態的情況,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關於疫苗通行證及「免針紙」的第599L章,正是據此訂立。本案問題症結是,制訂第599L章的前提,是建基於香港醫生是誠實、專業的,故在配合疫苗通行證政策下,指明醫生可向經臨床評估為不適合打針的人士發出「免針紙」;詎料,竟有極少數的害群之馬,為一己之私而濫發偽造文書,甚至有人承認在沒看症的情況下發出「免針紙」,顯而易見相關豁免證明並非完全具有醫學根據。基於防疫大局,當局宣布涉嫌濫發「免針紙」無效,絕對更加切合公眾利益,亦為履行政府職責的應有大義。
某程度言,今次判決的直接影響不大,因涉事「免針紙」本有三分之二將於下月過期;可是,有關方面亦須釐清以下兩點,以正視聽,以免波及香港谷針及抗疫工作。其一,今次判決並不代表法庭容許濫發「免針紙」,更不代表適宜打針的市民不宜打針;當局誠宜發布更清晰的豁免指引,一方面列明什麼條件才不適宜打針,另方面亦可回應醫生不敢再發「免針紙」的疑慮。其二,為有效處理和防範濫發「免針紙」之窘再現,當局宜依法行使第599章賦予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更清晰的條文,去堵塞包括第599L章在內的抗疫漏洞,透過進一步完善政策來加強保障市民安全。
事實上,因醫學理由而不能打針的人,只佔社會上的極少數。以新加坡為例,已有超過90%人口打齊針,包括80歲以上長者亦然,只差開打較慢的5至11歲年齡段落後,惟後者接種比率亦已升破70%,所以當地才有條件推動復常、恢復與外界通關;反觀香港,「一長一幼」打齊針者只佔不足60%和30%,反映疫苗接種尚存極大空間。行政長官李家超昨再次呼籲市民打針,並指當兒童接種率達到滿意水平,就可重新考慮是否維持口罩令。
疫情未終,毋讓「免針紙」一案節外生枝,未接種的市民應當繼續踴躍打針,如此香港方有機會早日復常。(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