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話題】勾結外國勢力案不宜讓外籍律師辯護-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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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勾結外國勢力案不宜讓外籍律師辯護

2022-11-15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黎智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排期在今年12月1日開審,黎智英在8月特意提出聘請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為他辯護。律政司和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反對,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最終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上訴庭在判詞中更指,批准英國大狀來港,會「對國安法和煽動罪的法理學發展有重大影響」、「有利公眾對是次官司屬公平審判的觀感」,「批准英國大狀來港辯護符合公眾利益」。

 有關判決引起公眾輿論嘩然,原因不單在於Tim Owen並不具有處理香港國安法的經驗,而且香港國安法與英國、歐洲的相關法例有不少不同之處,聘請Tim Owen不見得能夠提供多少有益有建設性的觀點,更遑論對香港國安法的法理學發展有重大影響,更重要的是黎智英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罪,這是極為嚴重的罪行,關係到國家安全,更牽涉大量國家機密,在涉及外國勢力的案件竟然找外國律師作辯護,在角色和利益上都明顯有嚴重衝突,對於國安法的實施更會帶來負面影響,上訴庭的判決明顯不合情也不合理,律政司應該上訴,以捍衛國安法的權威。

 外籍律師對國安法缺乏認識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在判詞指,這次是高等法院首次處理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名,涉多項具爭議性的議題,包括控罪的犯罪行為和意圖等,討論或涉及分析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認為Tim Owen可協助法庭處理。這是法庭准許Tim Owen作辯護的主要理據。但問題是高院以及上訴庭有何理據證明Tim Owen可協助法庭公平處理案件?Tim Owen有豐富處理英國相關案件的經驗,但不見得對香港國安法有充分的認知,更不見得他較本地大狀更熟悉香港、熟悉香港國安法。

 而且,國安法是人大常委會制定,以中文為文本,在中英文本有差異之時,也是以中文為準。Tim Owen的母語不是中文,即是他可能連全面理解國安法條文的能力都沒有,甚至要本地律師支援。他連文本都未能完全理解,請問又如何為法庭提供有益有建設性的觀點?這等如一名華人律師,如果不懂英文,那麼能夠在英國法院打官司嗎?

 國安法第44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國安法要求指定法官審理,原因是有關案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不是所有法官都有相關的能力去審理。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專業,為確保審訊的公平公正,因而需要指定相關法官。同一道理,對於國安法案件的辯護,同樣需要有專門的知識,不是任何律師都可以參與,否則將影響審訊的質量。Tim Owen並無處理香港國安法經驗,如何證明其有專門的知識參與案件辯護?

 損害國安法權威不利審訊公正

 恰恰相反,讓Tim Owen為黎智英案辯護將衍生三個問題:一是此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Tim Owen本身就是英國人,如何確保他對有關資料保密。二是角度衝突問題,Tim Owen究竟是維護香港利益還是英國利益?由於他的外國身份,本質上恐怕不會考慮到香港的國安問題,試問如何有利於審訊。三是Tim Owen在辯護時可能會主力引用外國的法例、案例作辯護,未必會回歸到香港國安法的文本,甚至可能變成對國安法條文的挑戰。這也是外籍律師以往處理國安法案件的一個慣常策略。但此舉卻會對國安法的實施和權威造成傷害,對審訊百害而無一利。

 黎智英案非同尋常,案中更可能牽涉到大量的國家機密,在關係到國家安全的案件上,外籍律師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衝突,讓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在法庭上引用外國案例對國安法侃侃而談,指手畫腳,這是對國安法的挑戰,也不利於審訊的公平公正。事實上,香港的司法獨立與公平,不在於有否外籍律師參與,在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上,外籍律師更不適宜參與其中。(圖源:中通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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