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准黎智英聘洋御狀不利國安法權威-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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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准黎智英聘洋御狀不利國安法權威

2022-11-17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廣西社團總會會長 文頴怡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將於12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審訊時代表辯護,經律政司上訴後,上訴庭三名法官日前駁回律政司上訴,允許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出庭。筆者理解到上訴庭法官以符合公眾利益為其中一因素駁回上訴,但擔心若海外律師透過這個機會引用外國案例作為辯護理據,必定會引起大眾市民對《香港國安法》的執行和判決標準的混淆,嚴重損害國安法的權威,有礙《香港國安法》的有效執行。11月15日,律政司亦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國安法憲制地位不容挑戰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二十大報告中充分肯定「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壯舉,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因此回歸祖國25年來香港法律制度仍沿用回歸前的普通法系,作為「一國兩制」安排下的制度特色在香港得以保留。過去也有港人聘請來自外地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的律師在港承擔案件辯護角色,但本次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個案跟其他案件大有不同。2020年頒布的《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具有特殊的憲制地位,不容任何挑戰,更不容任何削弱。《香港國安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語言中文為主體,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若聘請海外律師,從技術層面來說,既不熟悉中文法律條文的原意,也不熟悉立法的背景及原則;從法理層面來說,眾所周知普通法系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而產生對於當下個案的判決,《香港國安法》立法以來可參考的判決先例尚未形成系統,海外律師即使引用外國法例及案例,對《香港國安法》框架下的案例沒有說服力。

    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

    我們先回歸國安法立法條例細節當中立明的事實原意。條例當中有幾點值得注意,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的,以《香港國安法》為依歸準則。為了保障整個國家的安全,在「一國」的大前提下,國家安全的概念必須是統一的。所以《香港國安法》的條款內「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與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保持一致。《香港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維護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維護什麼樣的國家安全、怎樣維護國家安全,應當根據本國國情、由本國人民決定。畢竟每個國家本身的歷史背景、地緣位置、民族特性及國際關係也不同,我們更不應把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套用於香港,其他普通法國家關於國家安全的案例及原則在香港並沒有說服力。筆者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海外律師是否合適到香港參加國安法審訊。

[责任编辑:高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