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特區國安委依法履職是應有之義-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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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特區國安委依法履職是應有之義

2022-11-30
来源:香港商報網

   穆家駿

   港區全國青聯委員、青年民建聯副主席

 針對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反對海外律師代理黎智英案的上訴許可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已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此番是香港回歸以來第三次由行政長官主動提出的人大釋法,也是首次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主席的身份,就關係國家安全案件的相關法律制度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提請解釋,是依法行使憲制權力,釐清立法原意並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履行其應有之責。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因應該法設立的特區國安委看似「沒什麼動靜」,但實際上,它並不是一個有待激活的「沉睡機構」,而是要在特區維護國安過程中積極作為,發揮關鍵作用。

 首先,特區國安委的組成人員包含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特區國安委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監督和問責。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副處長(國家安全)、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下設秘書處,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國務院任命;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一職,由國務院指派。

 另外,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訂明,特區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其中第二點關於推進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建設,屬於今次事件的關注點。畢竟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地方,在國安立法後至今未有由海外大律師擔任代表的先例。行政長官作為國安委主席,依法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屬其分內之事。今次的案件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如果最後允許聘請海外大律師參與辯護,風險隱患不可謂不大。所以,行政長官兼國安委主席提請人大釋法就是要排除海外律師介入國安案件帶來的利益衝突、外國干預及泄密風險,是切實履行維護國安職責的體現。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定責任。而國安委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機構之一,同樣理應依法履職,堅守底線思維。

 

[责任编辑:罗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