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智庫研究員 吳家俊
虛擬資產和數字資產的監管議題,首先聯想到監管加密貨幣,非同質化代幣(NFT),然而網絡的個人資料同樣是一項極具價值的資產。本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這規定訂明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促進合成服務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能力水平,這新規定將於2023年1月10日起生效。「深度合成」技術概略是憑藉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平台創作合成產品,把影像文字聲音虛擬畫面等移花接木,用較常見的描述類近深偽技術(Deepfake)。新規定當然不是局限於深偽技術,而更深層次是國家安全範疇的網絡安全和保護個人資訊在網絡的應用。
內地個人資料監管,自去年11月1日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數字,本年1月份至9月份涉該法規的案件,批捕1199人、起訴6223人,北京互聯網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都有審訊經驗。以上種種毋庸置疑,顯示內地法律已明顯加強保護個人網絡資產,去年案例反映涉侵犯個人信息的,多數同樣牽涉互聯網或電子檔案,所以保護網絡上個人私隱與監管數字資產,根本息息相關。
港商當然期待完善數字資產監管,但同時更加着眼上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境外效力,因為該法規指,境外機構如為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為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等而處理境內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亦須遵守規定,及在境內設立專門機構或代表。港商須留意跨境資料轉移,個人信息處理者如因業務等需要而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須先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將有關報告和紀錄保存至少三年,個人信息處理者亦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和個別條件。例如個人信息處理者亦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處理目的、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行使《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
內地立法執法工作步伐加快,香港金融發展局主席日前在訪問節目表示,研究數字資產的監管已經是必然趨勢。國家正急起直追,香港擁更早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更成熟的專責公署,應該在保障私隱和數字資產等方面做得更佳。總括而言,監管數字資產,從個人私隱,到企業營商,再到國家安全,環環相扣。內地的網絡安全,為經濟前進作後盾,這個鐵證如山的事實,同樣適用於香港,相信有關當局深明此理,必將加速有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