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近期多場國際賽事接連出現播放「港獨」歌及標示錯誤歌名的嚴重事件,背後元兇均指向搜索引擎Google。特區政府早前已向Google提出嚴正交涉,要求在用戶搜尋國歌時,把《義勇軍進行曲》置頂,但谷歌卻置之不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指出,Google以搜尋結果為演算法為由,拒絕把正確資訊在搜尋結果中「置頂」,有關說法匪夷所思,他強調特區政府一定會用一切方法去更正相關情況。
有關「獨歌」公然煽動「港獨」,已經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的紅線,執法部門要求谷歌移除相關內容,於法有據合情合理,在歐洲、加拿大等地,谷歌亦多次遵守法庭命令糾正錯誤內容,為什麼現在卻拒絕糾正錯誤歌曲,甚至拒絕將中國國歌置頂,究竟是何居心?如果谷歌拒絕糾錯,執法當局完全可以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當中明確規定,如電子平台發布的信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政府可要求發布人士或服務商移除,服務供應商如果不遵從要求,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谷歌拒刪「獨歌」,理當依法追究。
谷歌須自覺遵守香港法律
目前在Google網頁搜索「香港國歌」字眼時,搜尋結果仍顯示「港獨」歌曲。鄧炳強表示,特區政府要求把國歌在搜尋結果置頂,遭Google拒絕,對搜尋結果仍顯示「港獨」歌曲感到非常遺憾,他並指「任何人企圖用其他歌曲去混淆,都係錯誤同唔,更加係傷害我香港市民感情。」谷歌公然將「獨歌」當「國歌」,不但傷害中國人民感情,更是對香港國安法的挑戰。
谷歌雖然是美國公司,但在香港經營就必須遵守香港法律,自覺刪除違法內容,其美國公司的身份絕不是保護罩。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列明,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什麼是所謂煽動(incitement)?就是鼓動他人犯罪,並存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當然也包括在搜尋引擎上置入相關內容。
刪除「煽獨」資訊合法合理
在「唐英傑案」中,唐英傑被控於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摩托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最終其「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同樣地,在網絡上將「獨歌」及相關內容放於搜尋前列,從而讓網民容易獲得相關資料,在性質上與「唐英傑案」並沒有分別,影響甚至更加惡劣,更加必須依法制止。
要求谷歌刪去有關「煽獨」歌曲和內容,與所謂言論自由、網絡自由風馬牛不相及,而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這些內容已是公然觸犯了國安法,是違法的內容。要求網絡公司刪去非法、不恰當的內容,也並非什麼新鮮事。歐盟最高法院日前作出裁決,如果歐洲的用戶可以證明谷歌的信息資料「明顯不正確」,谷歌必須移除關於他們的搜尋結果。法官表明,有關證明不必一定要來自對網絡發布者的司法判決,用戶只需要提供足夠證據,足以證明谷歌關於他們的說法是錯誤的,就可以構成要求刪除資料的合理理據。對於歐盟最高法院的裁決,谷歌亦表示接受。
這樣,有關「獨歌」以及與「港獨」有關的帖子,公然鼓吹分裂、暴力,違反香港國安法,谷歌搜尋引擎甚至將「獨歌」當作香港「國歌」,根本沒有理由不移除相關內容。201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下令谷歌刪除一個冒牌產品網站在全球範圍的搜尋結果,谷歌當時稱刪除「存在影響言論自由疑慮」,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表明,「網絡沒有界線,其自然棲所在全世界。」這已經表明所謂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同樣受到法律的規管,谷歌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線。如果勸喻無用,當局就應該拿出決心,引用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檢控谷歌,並向法院申請具有直接強制性的法令,強制谷歌採取行動,不容「獨歌」繼續在網絡上肆無忌憚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