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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國安法》釋法可檢成效 法律漏洞必須堵塞

2022-12-25
来源:香港商報網

    劉炳章 港區政協委員

    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為他的國安案件辯護律師,律政司提出反對,但不為法院接受,並申請進行上訴。

    終審法院11月28日拒絕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請Tim Owen進行上訴,特首李家超即日宣布,向中央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港區國安法》作出解釋「在香港無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的問題。

    香港各級法院依據本地法例,允准黎智英聘任外國大狀的申請,但未有充分顧及《香港國安法》是牽涉國家安全的考量,明顯與《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衝突,法律漏洞必須堵塞。

    香港特區《基本法》的產生是直接源於《憲法》,前者由後者授權所產生。《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及最高法律權威。中央是授權者,對被授權者的特區政府自然具有監督權,對香港特區 理所當然 擁有完整的全面管治權由於《基本法》是按 中國法律制度 所制定的,與香港一直實行的普通法自然有所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 《基本法》有法律解釋權,而修改權就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樣法理邏輯,《香港國案法》是按中國法律制度所制定的,而非特區自行制定的地方法律,其解釋權及修改權自然屬於中央。

    再者,全世界任何國家,其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的根本責任及權力,必屬於中央政府,例如建立、擁有及掌握絕對權力動用軍隊,任何地方政府,皆沒有此等權力,而只能建立當地治安執法機關,例如警察,道理顯淺。以美國為例,只有聯邦政府 擁有軍隊,並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各個州政府只有警察,負責當地治安執法。

    社會上有人說,黎智英所涉的國安案件可以在特區內自行處理,不需要中央䆁法。《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由特區法院自行解釋,但如果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則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並以此為準,特區法院必須跟隨。因此,特區內涉及的國家安全議題,例如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事務,亦是中央人民政府應負的根本責任及權力,自然應該也是必須提請中央作解釋。

    《香港國安法》實行至今一年半,已有一定數量的案例,如果今次中央對此進行釋法,亦可趁機檢視至今的成效,並不必限於「在香港無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此單一議題,甚或為《香港國安法》其他不清晰的地方或條款一併進行解釋,相信中央會在適當時機做出妥善處理。

    《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在「一國」之內,實行「兩制」,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卻有別於內地,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 而實行西方熟悉的資本主義制度,是全面及高度對外開放的自由港,但因此亦是美西方反華勢力滲透及顛覆內地的最佳橋頭堡。固此,香港必須長期保持警惕,配合中央,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才能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也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

[责任编辑:高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