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香港島婦女聯會主席、港區湖北政協委員、港島各界聯合會副理事長、香港選舉委員會基層社團選委 金鈴
行政長官李家超因應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一事,早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近日社會有聲音提出香港自行處理建議,認為人大不必釋法、有關問題可以由香港司法和法律自行解決的意見,筆者認為「人大釋法」勢在必行,而且現在的問題並不僅僅在於是否釋法,更要考慮如何釋法。人大釋法不可能只是考慮國安法案件可否聘請海外大律師的問題,還需全面檢視國安法實施的具體情況。
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憲制責任,是重中之重,應該自覺主動,若司法機關未能有效防範和規避有關做法帶來的國安風險,等同失職。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行使的是立法解釋權,而終審法院行使的是香港司法審判權,這兩者行使權力的基礎不同,也就是說不能將國家層面的立法解釋權與香港特區的司法權混為一談。所以特首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僅是堵塞國安漏洞,是行政司法各司其職,更是要落實制定香港國安法的原意,釐清國安法與其他香港法律的關係,防範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這樣的做法不僅正確,更應得到香港全社會的大力支持。
至於有些人把「人大釋法」看成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這些人必須調整心態,端正思想。「黎智英案」從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整個過程都是香港的司法獨立在運作和行使權力,怎麼能說人大釋法會使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衝擊,有這樣的想法只能說明有人從根本上就抗拒人大釋法,將人大釋法視為洪水猛獸,我們一定要尊重全國人大這個最高立法機關的權力和地位。
香港國安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唯一解釋機關。而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因為中央全程參與、全程指導監督特區國安委的履職過程,所以特區國安委的履職行為不受作為地方司法機關的司法覆核。實踐中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事實證明,過去五次釋法都是對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解釋和補充,釐清了法律爭議,完善了香港法律制度。
此次人大常委會釋法,有權亦有責,是完整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的應有之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及時必要之舉,是對香港法治豐富和發展的全面之舉,對完善香港法治具有重要意義,更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對法治的堅守,香港社會各界全力支持人大常委會釋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令香港法治體系更加健全。(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