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劉開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務。金融穩定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這是該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據了解,隨着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維護金融穩定面臨着跨領域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存在短板、相關主體職責分工不夠明確、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不足等問題。同時,近年來,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一些行之有效的實踐做法有必要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機制。
此次提請審議的金融穩定法草案,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党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觀念,着力完善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安排,明確相關職責和措施;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壓實相關方的風險處置責任,既防範系統性風險,又防範道德風險;堅持權責一致,立足國情,依法合理界定職責分工,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該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條,主要規定涉及建立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強化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完善金融風險化解機制,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職責分工和後備資金來源,充實金融風險處置措施等方面內容。
此外,草案還明確統籌協調機制可以對有關部門、地方等採取問責措施,並對金融機構及相關主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強化責任追究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