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文泰:人大釋法闢徑止爭 特首國安各履法職-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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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文泰:人大釋法闢徑止爭 特首國安各履法職

2022-12-31
来源:香港商報網

 12月3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四日會議閉幕,通過了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對此,香港湖北社團總會法律顧問畢文泰表示,本次解釋草案的通過與此前眾說紛紜的「黎智英案」關聯緊密,然而今次釋法內容並非僅僅針對具體的案件,而是在涉及案件的基礎上,明確了國安委和特首的職責,豐富及釋明國安法立法原意,查缺補漏並釐清爭議,提防其他可能危機國家安全的各項因素,對於準確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意義重大。

 畢文泰指,在本次釋法之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該等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的重大分歧。「黎智英案」引起爭議的深層邏輯,即是實體法與程序法、普通法與大陸法的之間的衝突所在,更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施行普通法必須要解決的難題。香港法庭主要適用普通法制度,黎智英以「專案認許」的方式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辯護是依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 (4)條的安排,而律政司認為允許聘請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的條例是針對香港普通法系下諸條文的,而國安法的法源是大陸法系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考量,不應允許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英國律師為黎出庭,此處存在理解與適用難題。本次釋法後,強調並補充了香港國安法的第十四條關於國安委法定職責和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的規定,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來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為解決上述紛爭提供了可行的方式和路徑,無損香港的法治與司法獨立。

 畢文泰續指,釋法清晰明義,有跡可循,有法可依。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所遵循的直接依據是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是國家立法層面的規範制度,屬於立法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對於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等問題,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是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本次釋法指出,行政長官報告提出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的問題,實際上是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這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通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來明確和解決。釋法進一步明確,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畢文泰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其獨特的法制體系為金融運作系統保駕護航,因此普通法制度不容撼動,必將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持續發展。在捍衛國家安全的前提下,維護普通法制度的穩定運作,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守則。國安法作為香港穩定和繁榮的壓艙石應當是堅不可摧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於法有據,勢在必行,促進司法、立法、行政各方機關在行使各自職權中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我們更可期待本地相關法律的完善落實,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责任编辑:杨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