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志源:人大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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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志源:人大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

2022-12-31
来源:香港商報網

 昨日(3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解釋的議案。十三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志源表示,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

 譚志源指,今次釋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正當性和合法性。首先,在必要性方面,由於部分國家安全案件有機會涉及國家機密而不適宜進行公開審理,如果這些案件容許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將有可能影響案件的保密性,不利國家安全的保障與維護,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構成衝突。然而,在此事上,司法機關與特區政府卻出現了不一致的理解,故有必要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明確這問題的決定權誰屬。

 在正當性方面,今次釋法的目的是為了堵塞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更好地防範外國勢力的干預。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這亦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石,因此今次釋法的目的深具正當性。

 譚志源續指,今次釋法的整個程序是完全合法的。首先,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有關報告,再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提請解釋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作出審理,對國安法第十四條和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整個過程體現了依法行事的精神。

 譚志源強調,此次釋法明確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角色和職責、進一步完善機制。今次釋法在國安法原有的條文上,進一步闡晰行政長官和國安委在處理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能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上,所擔任的角色和職責。明確了此事屬於國安法第四十七條下需要行政長官認定的範疇,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就應由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十四條作出判斷和決定。

 譚志源表示,值得留意的是,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就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規範,而是將決定權交給行政長官和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國安委,進一步體現了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譚志源指,在明確了行政長官和國安委在這些事情上的角色和職責後,將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從引發今次釋法的案件看,司法機構和律政司在被告能否聘用海外律師為其抗辯的問題上進行了多輪的司法程序,影響了案件審理的進度。經過今次釋法後,這種情況將不會再出現,相信可以提高國安案件審理的效率。

 譚志源續指,外界亦有討論今次釋法是否有擴大了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權力。事實上,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本身已賦予行政長官認定國安案件中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權力,亦早已說明有關行政長官就此所發出的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今次釋法主要是進一步確立需要行政長官認定的範疇。同時,國安法第十四條亦早已訂明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今次釋法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闡明在甚麼情況下,需要國安委作出判決和決定。

 此外,譚志源表示,此次釋法無損香港的獨特地位。香港的獨特地位來自「一國兩制」,而「一國兩制」中的「一國」之本是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今次釋法有助釐清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完善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保障,進一步防範外國勢力透過香港進行干預和作出影響國家安全的行為。如果國安法的落實和運行機制得不到完善,將會令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從而影響「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和香港的獨特地位。

 譚志源提到,今次釋法亦不會影響本港在《基本法》下所享有的司法獨立。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範圍,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特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導決策、統籌協調機構,行使中央授予的相關權力。特區國安委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在香港特區具有特殊的凌駕地位。國安法第十四條亦已訂明,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司法機構在尊重和執行國安委就原則性問題作出相關決定之同時,並不影響其在獨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審理案件。

[责任编辑:杨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