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鈞:人大釋法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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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鈞:人大釋法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

2022-12-31
来源:香港商報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30日)依據《憲法》及《香港國安法》行使立法解釋權,首次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對此表示,這次釋法並非針對個別案件,亦沒有觸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絕對無損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此外,這次釋法源自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按專案申請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直接解決這爭議,而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第十四及四十七條,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

 張國鈞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張國鈞指,這次釋法澄清了第四十七條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必須指出的是,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張國鈞續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澄清了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作出判斷及決定。 該條文本已明確說明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這次釋法只重申這規定。

 張國鈞提到,由於法院沒有在有關案件中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故此按照釋法,需要由香港國安委作出判斷及決定。社會上有強烈意見認為應該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對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作出限制,這個問題要交由香港國安委定斷。

 張國鈞表示,無論如何,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選擇律師的權利不變,但這權利只是指有權選擇在香港有全面資格執業及願意接受委聘的律師;從來沒有必然權利要求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作為法律代表,按現時法律制度,必須在滿足嚴格條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許可。

[责任编辑:杨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