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研集】人大釋法有利「一國兩制」發展-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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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研集】人大釋法有利「一國兩制」發展

2023-01-04
来源:香港商報

 文武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從國家層面解決香港特區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這次釋法不僅解決了香港在落實國安法時遇到的難題,更讓「行政主導體制」得到進一步明確,有利於香港「一國兩制」發展。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釋法是解決法律爭議必要舉措

 回顧引發這次釋法的過程,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多項罪名,他提出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人,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批准。律政司不服決定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遭駁回;律政司再次上訴至終審法院,被終院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在香港的司法程序之下,終審法院的裁決已是最終裁決,但是,這一案件中引起的法律爭議並沒有得到解決。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主要是認為律政司不應在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時,才提出「根本上非常不同」的新論點,但並不否定律政司提出的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也就是說,終審法院主要是從司法程序的角度作出裁決,但並未能解決其中涉及的法律爭議。

 這就導致一個香港特區無法解決的難題,即是在已經窮盡司法程序的情況下仍未能解決黎智英案涉及的法律爭議。在此情況下,李家超以特首及國安委主席的雙重身份,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就成了唯一的解決辦法。而人大釋法之後,釋疑解惑,令事件得到解決。

 行政主導體制得到明確

 這件事的整個過程也給香港社會帶來一些值得反思的問題。香港是法治社會,一切以法律至上,在「行政主導體制」之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過去,社會對行政、立法的關係有較多討論,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之後,新一屆政府和立法會,已經大幅度改善了行政、立法關係,但如何全面準確地理解行政與司法關係,卻未有充分討論。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並可以透過司法覆核的機制,糾正行政機關出現的錯誤,對行政機關形成制約。然而,過去一段較長時期,香港特區一直存在濫用「司法覆核」的問題,導致政府施政受到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很明顯並不符合「行政主導體制」,偏離了「一國兩制」的正確軌道。

 基本法賦權行政長官有法官的任命權和免職權,這本身是特首的重要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中,特首的這些重要權力並沒有得到彰顯,特首似乎亦無力糾正司法機關存在的一些重大錯誤。

 而且,香港的社會輿論中也長期存在一種錯誤觀念,將法治社會的「法律至上」誤解為「法庭至上」,往往只從法庭的裁決判斷事件的是非,而非從法律本身去作出判斷,以致司法機關存在的一些偏離基本法的問題,長期未能得到糾正。

 透過這次人大釋法,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體制」也得到進一步明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國安委及特首有重要的職權,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明確了這些要點,有利香港更好地落實「行政主導體制」。透過這次人大釋法,香港也須更好地思考如何全面準確地理解「行政主導體制」下,行政、司法之間的關係。

[责任编辑:杨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