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梅儒瑞日前出席一個線上論壇,大肆批評人大釋法,指釋法擴大香港行政當局的權力,可以作出一些影響案件的決定,同時卻缺乏司法機構的監管,或會進一步破壞香港司法獨立。他更針對香港的營商環境肆意抹黑,指《香港國安法》以至香港及北京採取的措施,都可能對公司、員工、財政,以及法制的聲譽和運作造成負面影響,並「警告」企業須警覺本來在內地才面對的風險正在香港增加云云。
人大釋法充分維護香港法治
梅儒瑞的言論引起了特區政府和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的嚴厲譴責,特區政府發出近3千字的聲明,逐點反駁梅儒瑞的言論,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亦發表聲明,批評梅儒瑞「借題發揮、大放厥詞,公然詆毀香港法治和自由,惡意攻擊《香港國安法》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釋法」。特區政府和外交公署的嚴正表態,不但在於梅儒瑞的言論扭曲事實、顛倒黑白、誤導公眾,更在於梅儒瑞身為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是美國在港外交官,必須遵守相關的國際規則,不能干預別國內政。
但現在梅的言論不單是干預香港事務,更是公然地抹黑、污衊,帶有政治目的操作,其所為完全違反了國際守則,有違外交官操守,不但暴露其人的不堪,更暴露美國搞亂香港死心不息,不斷抹黑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這樣的行為絕不可能容忍。特區政府及外交公署的嚴正表態,就是要令梅儒瑞及美國知所進退,不要再在香港無風起浪,否則只會成為「不受歡迎人物」。
梅儒瑞公然抹黑《香港國安法》以及人大對國安法的解釋,完全是罔顧事實,政治蒙蔽雙眼。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解釋,在充分維護香港司法制度的情況下,解決黎智英案中有關海外律師能否處理國安案件的爭議,列明國安委及特區政府的權責,理順司法程序,釐清各自權力,最終交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香港國安法》第16條、第18條和第44條,已經對處理國安案件的警員、檢控官及法官作出資格上的限制,對相關律師作出同樣的限制也是合情合理。人大完全有權作出有關解釋,但最終釋法內容卻是將有關權力和把關交回特區政府和國安委,也沒有對黎智英案作出任何決定,更沒有推翻終院裁決,當中正是出於維護法庭尊嚴、維護香港獨立性的考慮。
抹黑國安法謬論自相矛盾
《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同時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因此,人大就《香港國安法》爭議進行解釋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釋法主要是明確特區政府和國安委在涉及國安案件上的權責,這些權責早已列於國安法條文之內,人大釋法不過是重新列明,理順程序,何來擴大行政當局權力?相反,釋法內容充分體現中央對特區的信任,支持特區、尊重特區。
梅儒瑞大肆抹黑國安法的實施,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安法出台後發揮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香港社會恢復秩序,法治得以彰顯,商界包括外資可以在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下經營業務,這樣的成效有什麼可以質疑?而且,梅儒瑞自己的祖國就最少訂立了20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包括《間諜法》、《敵對外僑法》、《外國情報偵察法》等。法例繁多而嚴苛,可以動輒限制人權自由,未經起訴而長期拘留疑犯進行調查,罪成甚至可判處死刑。梅儒瑞大肆攻擊《香港國安法》,這樣美國的國安法該當如何?美國的人權自由又何在?
作為一個外交官,梅儒瑞的言行已經違反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五十五條規定,該規定指出在不妨礙領事特權與豁免之情形下,外交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之義務﹔此等人員並負有不干涉該國內政之義務。梅儒瑞的言論已經違反外交官的操守,內容更加是扭曲是非黑白,有目的地「唱衰」香港,對於這些謬論,理所當然應該鳴鼓而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