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網站今日(17日)發布《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明確,「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標的為利率互換產品,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意見稿明確,「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並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入市備案,境內投資者應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
意見稿明確,境內外電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機構共同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務。境內外清算機構通過建立特殊風險準備資源和相應違約處置安排控制溢出風險。
意見稿提到,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互換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相關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合作安排,防範違法違規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意見稿還提到,「北向互換通」實行額度管理,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北向互換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業務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信息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境外投資者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是基於「北向互換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