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曉鋒 港區全國青聯委員、就是敢言執行主席、法學博士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後,特區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特首李家超當時表示,特區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對此,律政司也積極展開行動,處理超過70條需要適應化的法例,目標在上半年完成《法律執業者條例》修例,適當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
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符合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必須刻不容緩進行。今年一月份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提到香港國安法有凌駕地位及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釋法,同時確認了在國安案件中聘用海外律師應取得特首證明書,否則國安委應作出判斷及決定。及時修改和完善《法律執業者條例》,才能更好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修例源於黎智英案,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允許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機制來港執業及出庭權,由於海外律師並不是在香港註冊的律師,無法受到香港執法機構的監管。而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可能會滲入其他考慮因素,出現複雜或國家利益等問題。
不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是世界通用慣例。在普通法地區,香港是極少數允許海外律師參與本地審訊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其他司法管轄區大多只接納本地律師。英國、美國和澳洲等主要司法管轄區通常不會授權海外律師出席當地的刑事訴訟,因此,不能遑論海外律師代理相關案件視為必然。事實上,目前的修例所釋放出來的信號是,即使針對國安案件也沒有一刀切,香港作為一個全球開放城市依然非常歡迎海外律師代理民商事等相關案件。事實上,目前除了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外,特區政府還必須要更積極、更主動地盡早找出有需要完善的法律以維護國安需要。律政司也要做好普法工作工作,讓法律界更好地掌握《國安法》案例。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香港需要繼續維護法治,以確保一國兩制持續成功,維持香港繁榮穩定。受到疫情的影響,香港與內地、與全世界關於法律層面的交往不太理想,相信修改好《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律界會更加風清氣正,以更加自信的姿態開展法治宣傳,未來的交往也將越拓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