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日(26日)表示,接獲一名市民通知,取消原計劃於5月1日在港島區舉行的公眾活動。
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有法定責任管理在公眾地方舉行的公眾遊行及集會,並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大前提下,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相關公眾活動能合法及安全有序地進行。就所有公眾遊行及集會的通知,警方一向根據既定機制進行審核。
發言人續說,警方早前接獲一名市民通知,計劃於5月1日在港島區舉行公眾活動。警方4月21日與該名市民會面,以了解主辦方就有關公眾活動的安排。警方強調,公眾活動組織人必須在整個活動進行期間,確保維持良好秩序、公共安全及符合香港法例,並就活動負上法律責任。及至今日,該名市民知會警方取消5月1日的公眾活動。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下有關公眾遊行或集會的規定,公眾活動組織人須確保整個遊行或集會進行期間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全。如果明知而違反,或者容許任何人違反這個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
發言人表示,如果有公眾活動組織人評估自己無能力遵守以上法例而取消活動,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假如有公眾人士於5月1日繼續到港島區進行違法的公眾遊行或集會,則有機會觸犯《公安條例》下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並且會迅速果斷執法。
發言人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同時,市民進行公眾活動時亦須遵守法律,確保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