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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修訂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2023-05-25
来源:香港商報網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廣西僑聯青年委員會副會長 衛昕

 近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 ) (下稱《條例》)提出立法修訂,其中最引起社會關注的是,本次修訂將容許控方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作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聽聞社會上有一些人對此有疑惑,筆者嘗試用淺顯的語言解釋其意義,讓更多的市民對此有更直觀的了解。

 本次修訂優化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更彰顯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我們都知道,在司法程序中,若控辯雙方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繼續進行上訴,但這隻適用於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到了高等法院的原訟庭,就出現一個較為特殊的情況:若一個案件沒有陪審團,被告人若獲審判庭裁定無罪,即使裁決理由或顯示審判庭犯下法律上的錯誤,控方也無法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本身就不利於彰顯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本次修訂可謂填補了現時法律的不足,能更好的保障每個香港市民的權益,是香港法治的一大進步。

 條例的修訂有助於《香港國安法》的有效落實,是與時俱進的表現。社會上有人質疑,條例已施行多年,以前不改,為什麼現在又要改了呢?事實是,自2020年國安法落實以來,特區政府一直在審視現行法律如何能更好與國案法相適應和配合。在過往實踐中,雖然設立陪審團並不是必須的,但高等法院原訟庭很多案件都會設立陪審團。然而國安法第46條中寫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訂明在此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也就是說,若是涉及到國安法的案件,則有可能沒有陪審團,那麼如果按照現行法律,即使出現了明顯的錯判現象,律政司無法進行上訴。如果這樣的情況出現,不僅不利於國安法的實施,更無法彰顯國安法的權威以及保護力。所以,本次修訂其實也是法律根據社會現實及法制實踐遇到的新問題而作出的調整,目的是為國安法有效落實以及與特區各項法律的銜接打下良好的基礎。

 社會上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士歪曲本次修例的用意,認為修例的用意是要將所有違犯國安法的人都一定要入罪,這根本就是偷換概念,因為現時只是在程序中進行調整,為的是在落實法律的過程中更順暢,更好的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更好的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與最後的審判結果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

 香港進入了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相信未來將會有更多政策包括法律條款的調整、完善以配合新形勢的發展,希望廣大法律界人士能牢記法治初心,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以及發展利益,共同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责任编辑:赵桐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