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特區司法機構負有維護國安責任-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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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特區司法機構負有維護國安責任

2023-08-06
来源:香港商報網

 民建聯常委、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黃國恩

 舉世公認,維護國家安全對於一個國家或地區是重中之重,絕對不容有失。此前特區政府就「港獨」歌曲《願榮光》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其繼續傳播,貽害社會。特區政府這是盡責行為,值得讚賞。但令人遺憾及驚訝的是,這一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申請竟被高等法院法官否決!

 法庭拒不頒發禁制令的原因主要是特區已有國安法,法庭不相信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認為香港國安法已能處理此問題;說禁制令會導致「一罪兩審」,並稱禁制令會損害言論自由、導致寒蟬效應云云。

 這些似是而非的論點十分牽強,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錯誤。以筆者所見,並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法治原則。

 首先,法庭判決只注意法律執行的技術問題,卻明顯忽略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對國家安全的凌駕性有明文可稽。

 其次,法庭判決亦沒有全面考慮律政司所提出的法律基礎事實,低估了禁制令對防範、制止和懲治損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性。香港國安法能處理,不代表香港法庭可以不作為,特區法院有法定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切實執行有關法律。

 至於「一罪兩審」,更是不成立。禁制令與刑事檢控是兩碼子的事,互不矛盾,更對打擊潛在違反國安法的行為有互補不足的效果,更具有阻嚇性,更為全面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所謂「損害言論自由」、寒蟬效應更是言過其實,律政司的申請禁制範圍限於違反國安法,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一般人的言論自由就不會因禁制令而有所損失,哪來什麼寒蟬效應?

 有關裁決過度保護所謂「言論自由」,未有充分考慮「獨歌」的危害性和煽動性,未有考慮言論自由也在法律上有必要的限制,特別在國家安全範圍內,這是世界通例。可以說,在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方面,這次法庭似乎是失職了。據傳媒報道,判決一出,網上已下架的「港獨」歌曲重新上架,點擊下載量大增。由此可見,判決客觀上是在催生、助長、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對香港造成極大的損害。律政司應詳細研究判詞,積極考慮提出上訴。「獨歌」問題必須根治解決,特區絕對不能容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因素存在。

[责任编辑:杨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