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兩電《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確有成效?-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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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兩電《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確有成效?

2024-01-14
来源:香港商報網

 文/簡慧敏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位於青衣的供電設備繼元旦有變電站發生火警導致電壓驟降後,1月7日上午約9時38分再次發生停電事故,據報約388戶居民受到影響。短短一星期內兩度發生事故,情況極不理想,必須嚴肅處理。

 根據中電的聲明顯示,青衣長安邨安湄樓變壓房電纜發生故障,及至當日上午11 時 04 分才恢復供電,停電時間約為86分鐘,居民認爲不可接受。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表示極度關注和震驚,並已向中電總裁表達感到十分失望;事故發生後,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當日已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事件成因以及檢查有沒有爆炸風險,行動尚算迅速。同時,機電署亦要求中電盡快查明整件事故和成因,在兩星期內提交詳細報告。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身為香港重要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之一,電力設施的安全和穩定與經濟安全、網絡安全、社會安全等眾多領域密切相關,是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特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電力安全,採取適切的措施,包括問責和懲罰機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立法、引入競爭等,以實現特區政府「提供可靠、清潔、價格合理的電力」的供電目標。

 針對大型供電中斷事故的新懲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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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電力公司恢復供電的獎勵/罰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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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管制計劃協議》

 不過,根據《管制計劃協議》2023年中期檢討引入的「針對大型供電中斷事故的新懲罰制度」(「新懲罰制度」),是次事故的「客戶停電時間指數」,即將所有受影響客戶數目乘以總共供電中斷時數,預估只有約3.3萬分鐘,與最低門檻的1500萬分鐘相距甚遠。因此在局方和兩電於2023年11 月28日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匯報《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時,筆者就已經重點關注「客戶停電時間指數」的計算方式,到底是逐次計算還是按年累計。

 據了解,「新懲罰制度」以單次計算,所以不觸及500萬分鐘(港燈)或1500萬分鐘(中電)「客戶停電時間指數」的中小型事故(如今次的青衣事故)都不會受罰;另一方面,以「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而設定的賞罰制度則以年計算,縱使今次事故的復電時間(86分鐘)超過80分鐘(觸發罰款門檻),但全年累計下來,「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很容易被拉至80分鐘或以下(不需受罰),甚至低於或等於70分鐘(可獲額外獎賞)。舉例來說,如果中電下次事故的復電時間為54分鐘,連同今次事故計算的「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就會變成70分鐘(把86和54分鐘的和除以2),不但不用受罰,還有額外准許回報的獎勵。

 現時不考慮停電原因和責任的賞罰制度會否誘發道德風險?畢竟按照計算公式,多一次事故,「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的數據變得「好看一點」的概率就大一點,不但有機會免除懲罰,甚至可能獲益。

 本屆立法會正值《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的節點,在筆者和各利益相關方的倡議、遊説下,當局無疑是作出了努力,至少爭取了「新懲罰制度」,對大型事故施予罰則;設立能源危機期間的特別電費紓緩機制及提高向公眾披露資訊的透明度。然而,有待改進的地方仍然不少,例如:

 1. 循筆者之前的建議方向,應全面檢視現時不考慮停電原因和責任的賞罰制度;

 2. 通過時間的檢驗,可檢討「新懲罰制度」針對大型供電中斷事故所定的兩級制門檻的全面及穩健性(去年4月港燈的港島多區停電事故總停電時數只有180多萬分鐘,如發生在今天就沒有觸發500萬分鐘的門檻),並適時審視「大型供電中斷事故」的定義;

 3. 准許利潤上限雖然不變,但可加強其計算公式細項的內容及透明度,包括要求兩電壓降其營運及財務支出。

 市民期望當局不要等下次中期檢討,而是應持續檢討賞罰機制,規定電力公司只有在及時修復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事故時,才可獲得獎勵;有關「新懲罰制度」下「客戶停電時間指數」的設定參數,亦應適時檢討及調節,以符合公衆利益和實際情況;同時,要求兩電壓降營運成本,定期披露准許利潤計算公式內的細項資料,以提高監察兩電表現的成效。

 社會大衆需要的,不僅是局方要責成中電提交報告,更重要的是,當局必須向公眾說明中期檢討下成功修訂的「新懲罰制度」及其他內容如何有助加強兩電的供電可靠性及安全性,並持續完善監管及賞罰機制,對兩電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有效規管。

 合理的罰則固然重要,但管理經驗告訴我們,管好一個人、一件事、一家企業、一個社會,不能單靠罰則,更需要有效的法規保障及自律和他律的互動機制。

 今次青衣短期內兩度發生供電事故,不僅讓市民對本港供電系統的可靠性產生憂慮,同時也引起大眾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的重大關注。

 保安局計劃於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立法草案,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的保護,防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通過連接網絡受到網絡攻擊的風險。有關工作必須從速推進,及早訂定特區政府和營運者之間的責任,以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得到妥善和有效的管理及監督。

 同時,自律和他律互動機制的效用也不容忽視。一方面,中電在是次事故後明言非常重視安全可靠供電,定必嚴肅調查和作出跟進;另一方面,機電署在事發當日便到場檢查,並在1日後和中電進行會議,責成中電盡快就事故提交詳細報告,並表示會就電力公司的設施及營運工作加強巡查。

 筆者今年繼續留在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務求以理性務實的態度對特區政府施政進行有效監督,並密切監察電力公司與特區政府在有關方面的報告,為市民做實事、謀福祉,履職為民、勇擔使命。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

[责任编辑: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