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境外干預」罪門檻高 三連中才違法-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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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境外干預」罪門檻高 三連中才違法

2024-02-01
来源:香港商報網

    作者: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創會主席兼永遠會長 龍子明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另一焦點是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和特區事務,包括影響中央或特區政策、干預選舉、影響立法會及法院履行職能、損害中央與特區關係。諮詢文件提及除了犯罪行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使人蒙受財政損失等,均被界定為不當手段。立法亦建議賦權政府禁止危害國安的「與特區有關聯的境外組織」在港活動,間諜罪則禁止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發布虛假或誤導的事實陳述。諮詢文件解釋,境外勢力一直策動或協助本地組織在香港「反中」,造成社會不穩,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本地組織勾結境外勢力的風險仍然存在,因此需要訂立「境外干預」罪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行政長官李家超回應說:「若沒有犯罪意圖,在香港的法律制度會受法律保障、沒有問題。」李家超指出,23條立法是「防禦性」,「這是一道法律告訴大家別攻擊我們」。他說國安風險複雜、真實和嚴峻,多處發生地緣衝突,香港須有充分法律基礎自我保護,強調立法非針對任何國家。中聯辦主任鄭雁雄在中聯辦新春酒會致辭時稱,「發展與安全是車之兩輪、鳥之兩翼」,23條立法有助本港社會和經濟發展。

    對於有外國政府設立關於境外影響力的登記制度,政府經考慮後決定不引入,沿用《社團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運作的做法,惟規管範圍擴大至校董會和業主立案法團。近年有危害國安分子潛逃及把本地組織移師境外,繼續作出危害國安活動,故建議賦予政府權力,基於維護國安所需,禁止該些與香港有關聯的境外組織在香港運作。

    然而,香港應歡迎世界各地的境外機構來港,按其正當需要,就政府政策提出意見,包括透過本地組織作遊說,因此不應「一刀切」禁止其活動,但強調要合法、正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形容近日就立法出現很多謠傳,「隱約睇到2019年嘅一啲腳影」,認為有人藉此恐嚇市民「話立法就慘啦」,故要澄清反駁,澄清23條立法不涉跨境審訊。鄧炳強主動不點名提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向報章質疑「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的說法,並引用對方提出的「呼籲沽售港元」為例子,「第一,與境外勢力,我看不到有關係;第二,我亦看不到用法例內所說使用不當手段,亦沒有切合我們建議法例所說的干預效果,基本上是『三不中』,澄清是因為這位法律教授說希望政府澄清,我現在就是出來澄清事件。」

    鄧炳強表示,「國家秘密」領域涉及「特區經濟社會發展」,但「唔會講嚇經濟野都犯法」,強調控罪視乎三大要素,包括「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同時要有否犯罪意圖,稱要「三連中」才違法,包括「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和有否犯罪意圖,若純粹談論本港社會經濟發展或從事研究並不犯法。

    鄧炳強亦強調,即使23條立法後,本地及外國政治組織的定義依然不變,以綠色和平為例,亦不會因23條而變成非法組織。今次立法建議提出延長被捕人羈留期,被問到會否由法庭把關及加入上訴程式,鄧炳強稱如何制衡很重要,會聆聽社會意見。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就否認23條立法為增加罪行及更易入罪,他指普通法原則適用於23條,定罪門檻不會改變,即必須毫無合理疑點,而證明犯罪行為之餘,亦要證明意圖,認為市民毋須擔心誤墮法網。至於有指23條立法內容與香港國安法重覆,或會重覆起訴,張指若某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律政司可基於《檢控守則》,選擇一項至多於一項罪名控告,控罪數目應盡可能減少。張國鈞被問到為何政府未於諮詢階段提出各項罪行的建議罰則,他指立法過程時,市民亦有足夠時間表達意見。

    1月3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宣布正式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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