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事講場】23條立法平衡國安與自由-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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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事講場】23條立法平衡國安與自由

2024-02-20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日前表示市民要認清基本法23條的重要性,強調有必要立法,以保障市民安全地行使權利。他並以藥物作比喻,指「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等於藥物,是用來保護我們。當我們有病要食藥來醫治我們的病,但如果自己要身體強壯,一定要國民身份認同,要認識國家,才能增強抵抗能力。如果沒有這些藥,我們有病時會很危險,2019年就很明顯。」

這其實指出了基本法23條立法最鮮明的特點,立法不是為了打擊誰、針對誰、限制誰的自由,而是出於預防國安風險的目的,屬於防禦性質的立法,令反中亂港勢力不敢輕舉妄動,令別有用心者知所進退,從而將香港的國安風險消弭於無形。香港國安法出台後,真正檢控的個案其實極少,被檢控的都是國安大案,都是有確鑿證據,屬於嚴重威脅香港國家安全的罪行,絕大多數市民根本是秋毫無犯,商界更不存在所謂誤入法網的問題。基本法23條立法亦是一樣,立法目的不在於打擊,而在於劃清紅線,令人不敢犯法,為香港營造一個更穩定、更安全、更有利營商的環境,讓香港社會可以在無後顧之憂下謀發展、惠民生,這才是23條立法最重要目的。

立法基於防禦性

23條與國安法一樣,都是為了強健香港體質、預防各種風險的藥,從而讓香港可以增強抵抗能力,消除所有安全隱患,這樣發展才會有更穩健的基礎。23條立法既是香港的憲制責任,出發點更是為了香港以及廣大市民的利益,各界理所當然應全力支持立法。

23條立法的「防禦風險」特點,可以體現在新增的「境外干預罪」上,當中明確禁止任何人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和特區事務,包括影響中央或特區政策、干預選舉、影響立法會及法院履行職能、損害中央與特區關係。「境外干預罪」隨即引來境外勢力的反對以至攻擊。然而,一些國家包括英美歐盟,對於外國的各種干預都是嚴防死守,絕不容外國勢力介入其內政,亦不斷對有關法例「加辣」。與西方國家相比,香港的「境外干預罪」定義更加精準明確,入罪門檻更高,更加充分保障了外國組織的正常運作,這樣一條平衡國安與自由的法例,竟然被一些西方政客和媒體批評,這不是「雙重標準」又是什麼?

其實,訂立「境外干預罪」充分體現了23條的「防禦性質」,不是要打擊某些勢力,不是針對某些國家,而是出於保障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目的,所以立法都是基於防範性、防禦性,目的不在於懲治,而在於紮緊籬笆、鳴槍示警。所以在立法上着重精準、合理,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切實保障香港的特殊性。

入罪門檻極高

政府在具體立法建議上,已經明確指出針對的只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的五種「干預效果」。包括:(i)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ii)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iii)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iv)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v)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這五種「干預效果」都有十分明確的定義。如果要入罪,既要有犯罪意圖,也要涉及到使用不當手段,以及做成這五種「干預效果」,缺一不可,入罪門檻極高。而且,法例針對的並不是一般外國組織,而是「政治性團體」,入罪既要符合外國「政治性團體」的定義,又要符合違法的干預行為,如果有政治組織的所作所為全部干犯了這些行為,被依法追究又何來冤枉?這其實已經顧及了外資的顧慮,正常在港運作,正常交往合作,根本不會構成犯罪,所謂誤墮法網並不存在。

在國際地緣政治複雜的今日,各國都高度重視和防範外國勢力的介入、干預,在法例上不斷「加辣」,在執法上不斷加大力度是大勢所趨。香港回歸以來政治風波不斷,與外部勢力的干預有直接關係,對於境外干預有切膚之痛,設立「境外干預罪」不單是必須,而且在內容上已經十分克制,着重防禦、示警,平衡國安及自由,如果一些外國組織認為23條立法令他們在香港失去自由,這樣他們在英美歐盟以至新加坡運作,又當如何自處?

[责任编辑: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