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以「法治的名義」質疑法治失之偏頗-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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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以「法治的名義」質疑法治失之偏頗

2024-05-16
来源:香港商報網

    作者:董江南 時事評論員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本月8日頒下關於「獨歌」《願榮光歸香港》的臨時禁制令,禁止實施與一首「涉分裂國家罪及侮辱國歌」歌曲有關的指明行為,受到社會各界普遍歡迎和支持。不過,近日也有個別人士公開對該禁制令提出質疑,認為播放該「獨歌」的行為已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和國歌法所禁止,作為普通法原則,以民事禁制令禁止刑事行為是十分特殊的情況;上訴庭提出該普通法原則應當受到法院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尊重行政長官的意見所限,是「盲目改變普通法的原則和保障」「政治取代法律」云云。

    在筆者看來,且不論以現有刑事檢控措施,逐一搜證、起訴在網上傳播《願榮光》的人(其中有不少人以虛假身份上載或傳播)是多麼困難、會浪費多少司法資源、難以起到阻止刑事罪行的效果,有關質疑明顯故意迴避了普通法的基本精神:法官造法。

    英國上議院(英國最高法院的前身)Lord Nicholls在Re Spectrum Plus Ltd. ([2005]2 AC 680)一案中指出,「普通法就是法官造法。多個世紀以來,法官一直肩負着使法律與當前社會狀況和期望保持同步的責任。」(The common law is judge-made law. For centuries judges have been charged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of keeping this law abreast of current social conditions and expectations.)這正是普通法優勢所在: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創造、修改法律,而不受繁瑣的法律修訂流程所掣肘,使法律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和環境變革。

    2019年「修例風波」給香港社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也暴露出巨大的國家安全隱患。而隨着香港國安法等法律頒布實施,又進一步明確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此情況下,高院上訴庭充分考慮立法發展、社會狀況和期望,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將維護國家安全融入了裁定中,從而推動現有普通法原則的明晰、發展,不正是「法官造法」的完美體現嗎?換言之,前述「普通法的原則和保障」不能變等系列觀點,恰恰是在否定普通法最為重要的精神,以「保護普通法傳統」的名義去否定普通法的基礎。

    另一方面,行政長官作出的決定於法有據、於理應當;上訴庭接受這一決定更是法律依據清晰,符合普通法司法實踐。以此認為「政治取代法律」,頗存預設立場、「輸打贏要」之嫌。

    不過有意思的是,即使是質疑意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禁制令的言論,也能在公開渠道傳播。這無疑證明了言論自由在香港得到了很好的保護,也使某些西方媒體或政客關於特區國安立法有損言論自由的謠言不攻自破。(資料圖)

[责任编辑: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