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法院+金融」雙向聯動 助力糾紛訴源治理-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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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院+金融」雙向聯動 助力糾紛訴源治理

2024-05-27
来源:南方日報

5月24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佛山監管分局、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順德監管支局從市、區兩級層面分別簽署《關於全面深化金融糾紛訴源治理協同工作備忘錄》,致力於充分發揮審判部門與監管部門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職能作用,做深做實金融領域訴源治理,更好推動金融矛盾糾紛解於未訴、止於未發。

此次市區兩級法院和金融監管部門同時簽訂的備忘錄均有八條內容,涉及健全多元解紛、推動同防共治、聯動普法宣傳、推進人才共建等方面,既是佛山法院立足職能服務保障佛山金融法治環境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相關各方協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隱患,更好服務佛山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有益探索和實踐。

這一制度成果強化了相關各方的協同共識、信息共享、機制銜接,有利於深入挖掘金融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制度空間,進一步提高金融糾紛源頭預防和非訴化解的效果。

數據顯示,2023年佛山兩級訴前和解中心訴前成功調處保險類糾紛共334件,同比提升131.94%;佛山法院共新收一審保險類糾紛案件2161件,同比下降18.2%,審結一審保險類糾紛案件2513件,一審服判息訴率93.6%,糾紛源頭化解和實質化解效果明顯。

此外,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作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佛山監管分局聯合發布全市保險糾紛典型案例,涵蓋健康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人壽分紅型保險、車輛商業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多個險種,涉及個人健康、交通事故、企業用工融資增信等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

其中,在「短險長做」的不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被監管叫停,投保人起訴維權的涉眾型保險糾紛中,經法院聯合監管部門會商研討,多方主體齊力促成投保人接受了保險機構的轉保方案,通過調解方式有效化解一批類案;在涉重大疾病保險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明確重大疾病的判斷應根據疾病本身的嚴重程度而非所採用的治療手段,認定重大疾病保險中限制治療方式的與醫學解釋、保險目的等不一致的條款無效;在涉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中,充分闡釋保險人理賠後可向其他貸款擔保人追償,明確了該存疑難題的裁判規則。

接下來,佛山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將以備忘錄簽署為契機,進一步夯實合作基礎,不斷強化跨域銜接、統籌協作,全面深化金融糾紛訴源治理協同工作,既做到抓末端治已病,更做到抓前端治未病,以創新的協同治理服務保障佛山金融高質量發展。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潘某等48人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系列案

——以調代判促雙方實現共贏

【基本案情】

潘某等48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某醫療險,約定保險期間1年、自動續保,潘某等人已多次成功續保。2021年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並要求不符合新規要求的保險產品應於2021年5月前停止銷售。據此,保險公司向潘某等人發出轉保通知和轉保方案,未再依約收取新一期保費。潘某等人認為轉保方案損害自身利益,不同意轉保,並訴請保險公司按原保險合同為其續保。

【調處情況】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案涉保險合同確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客觀可能性。但是,潘某等人的已購保險因保險公司前期的不規範銷售和監管規定當前的新要求而無法續保,可預期利益確有受損。為把保險消費者所受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佛山監管分局(現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佛山監管分局)積極會商研討。通力合作向潘某等人闡明新規出台背景及監管要求,就轉保方案中雙方存在主要分歧的問題提出可操作性調整方案,並對潘某等人提出的不具履行可能性的要求進行釋法說理等,逐步弱化雙方分歧、縮小雙方差距。歷經6輪調解,潘某等人終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內容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投保人基於原合同能夠獲得的權益,也確保了保險公司的行為合乎監管要求。

【典型意義】

銀保監辦發〔2021〕7號文件就規範短期健康保險市場提出新的監管要求,部分保險公司因執行規定和整改需要,不再按約與投保人續簽短期醫療保險合同,引發群體性訴訟。該類案件涉及人數多,雙方矛盾激烈。人民法院與屬地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溝通協同,全面解讀監管新規內容和意義,通過組織開展多方調解,引導幾十名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達成既有利於投保人又符合監管要求的轉保方案,和諧解決紛爭,為後續此類涉眾型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了調解方案示範。至此,達到了既尊重支持監管部門新規執行,又最大限度保護廣大投保人權益的雙贏效果。

案例2:某保險公司與鄭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重大疾病保險中限制治療方式的條款無效

【基本案情】

某紡織公司為包括鄭某在內的員工投保了包括重大疾病在內的僱主責任險。鄭某的保單顯示:保險金額為150000元,保障項目為重大疾病(40種),包括「主動脈手術」。相關協議附件中重大疾病種類釋義記載「主動脈手術指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保險期間,鄭某被確診為主動脈夾層B型等多項疾病。2021年4月15日,鄭某進行胸主動脈夾層腔內隔絕術、雙側股動脈修復術、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等造影術,兩次住院鄭某共支付醫療費205080.1元。鄭某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以沒有選擇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為由,僅賠付了疾病住院津貼。鄭某遂訴請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保險公司在合同條款中將「主動脈手術」這一重大疾病納入承保範圍,但在該疾病釋義條款中卻作出與醫學解釋、保險目的等不一致的定義。該條款雖已訂入合同,且看似語義清晰無爭議,實質卻是在被保險人患有符合保險責任範圍之內的重大疾病時,以限定治療方式的形式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責任,限制甚至排除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認定該釋義條款無效。故判決鄭某所患「主動脈手術」之疾病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範圍,保險公司應向鄭某支付保險金15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認定保險公司不合理限制被保險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無效之典型案例。通過民生思維明確「一種科學的保險條款制定方式,應該是既不能過分加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產生對保險效率的不當制約,也不能任意縮減被保險人權利,違背保險合同的目的,難以達到保險的合理預期,且應在條款文義上明確無疑並無隱藏晦澀之他義」,此有助於統一對該類合同條款的認定標準,引領善良風氣,體現社會正能量,也能推動生產力的發展,確認醫學科技發展的成果,有利於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不公平。

案例3:劉某等人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家用車改網約車的理賠認定

【基本案情】

2022年,張某以私家車在某網約車平台接單,載客載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並於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後,張某法定繼承人劉某等人以張某投保了交通出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由,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該保險合同第3.4條約定「指定車輛投保的,指定車輛變更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車輛實際使用性質由非營運變更為營運的,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增收營運性質與非營運性質對應的未滿期保險費差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非營運性質與營運性質車輛應收保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非營運性質與營運性質車輛應收保費的比例根據費率表中基準費率計算。

【裁判結果】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保險公司是保險規則的制定者,保險條款第3.4條約定可視為保險人在法律規定情形外對車輛非營運性質改變為營運性質,且被保險人未作出通知時自願給付約定比例保險金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張某以家庭自用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並按非營運汽車性質交付保險費,但保險期間,卻在某網約車平台註冊司機賬戶接單,變更車輛為營運性質,且未通知保險人。該情形可適用保險條款第3.4條約定。故根據非營運性質與營運性質車輛應收保費比例,結合某保險公司確認的基準費率,判決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保險金。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各大網約車平台的出現為群眾利用家庭自用汽車進行兼職提供了便利,但因此引發的潛在風險同樣不容忽視。本案張某用於載客拉貨的車輛,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車的相關車輛保險,其未及時將車輛實際使用性質,由非營運變更為營運的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導致其購買保險後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能獲得全額賠付的後果。本案在全面審查保險條款約定,依法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提示社會公眾將私家車用於營運的,應及時聯繫保險公司辦理車輛性質變更手續,否則需自擔保險減免賠償的不利後果。

十大保險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1

潘某等48人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系列案——以調代判促雙方實現共贏

案例2

某保險公司與鄭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重大疾病保險中限制治療方式的條款無效

案例3

劉某等人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家用車改網約車的理賠認定

案例4

賈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理賠認定

案例5

某酒店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保險人對特別約定中擴大的免責範圍應盡提示說明義務

案例6

杜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分紅型保險的投保人應自擔不確定的紅利收益風險

案例7

鄧某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保險條款中車輛「在使用」的範圍認定

案例8

楊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此「矯形」手術非彼「矯形」手術

案例9

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投保人員工名單變動的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案例10

某保險公司與黃某謙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人可就理賠款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责任编辑: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