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富連城】成立信託管理財富有何優勢?-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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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富連城】成立信託管理財富有何優勢?

2024-06-19
来源:香港商報網

 隨着高淨值人士投資選擇及財富管理規劃日趨多樣化,信託以其獨特優勢越來越受關注。無論對於個人還是家族,善用信託制度,妥善規劃和保護自己的資產,均有利於對資產進行更理想的安排與傳承。

 信託作為一種資產管理的法律工具,是由財產授予者生前所訂立的私人文件,屬於個人安排。相較於傳統的遺囑而言,信託在資產的保護、傳承、手續處理、稅務等多方面都具有優勢,能為高淨值人士的財富管理提供更加完善的解決方案。

 首先,在法律方面,基於信託的契約式特性,成立信託可以簡化或者省卻委託人或受益人於遺產分配時所涉及的手續,無須進行遺囑認證,流程相對簡便。

 同時,在繼承計劃或遺產規劃上,倘若受託人被賦予適當的酌情處理權,則該信託亦可因應環境的變化,在設立期限、資產配置方式、突發情況的財產處理等方面作出調整,靈活性較高,亦不受「強制繼承」的規則所限。

 其次,信託可作為財產重新分配的有力保障,避免資產因政治風險被臨時凍結、限制使用或甚至被充公處理。

 再者,在稅務方面,因資產轉移到信託的過程由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屬於資產持有者去世前的財富轉讓,則該資產不會被納入遺產稅或繼承稅的徵收範圍。因此,財富可以一直傳承,而無須繳納此類稅項。

 還有,成立信託以集中資產,享有貫徹性的優良管理。由於機構信託人並不會受疾病、年老、逝世或其他個人因素所影響,以設立信託的形式進行資產管理,安全性及穩定性較高。

 另外,信託能夠實現跨市場的綜合投資管理,充分利用各類資產的差異化特點,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資產組合管理服務,有利於實現財產的保值及增值。

 由於信託的內部事務通常相對保密,可以避免個人財務狀況的公開,有利於保護隱私。而信託的獨立性使得委託人在破產清算時,不會包含信託資產,委託人的債務則不會轉移至信託資產的受益人。

 概言之,成立信託可幫助高淨值人士完善資產安排,需要合資格律師起草文件方可有效。筆者建議有意向人士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Paxson

[责任编辑: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