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指點】「屠龍案」重罪重罰理所當然-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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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指點】「屠龍案」重罪重罰理所當然

2024-11-19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教育大學國家安全與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總監、教授 顧敏康

2024年4月23日,「屠龍小隊案」(簡稱「屠龍案」)正式開審;11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決,案中計劃主謀吳智鴻被判入獄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判入獄13.5年,其他被告分別入獄5年10個月至12年。這是香港第一起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起訴並判刑的案例。從案件披露的細節看,這是一起集團犯罪。被告人有組織、有領導、有預謀實施恐怖犯罪計劃,被判重刑是罪有應得,既是對潛在犯案者的有力震懾,也彰顯了正義。

認識案件危害性與主觀惡性

先說這起案件的社會危害性。暴力恐怖活動是反社會反人類的行徑,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是全世界的共識。從本案情況看,罪犯不僅針對不特定的警員,而且也針對不特定的無辜平民。據報道,罪犯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發起遊行期間,在灣仔布下兩個炸彈陷阱,小炸彈首先在英皇中心外引爆,迫使警員沿軒尼詩道退後至大炸彈的位置,再由案中被告蘇緯軒負責在高處用AR15以長槍射擊警員,繼而引爆大炸彈,造成現場警員以及大批民眾的傷亡。又據報道,涉案炸彈威力達到半徑400米,當時周遭市民成千上萬,兩個炸彈加上高處的射擊會造成重大的傷亡。所以,此案如果不是被警方提前偵破,必將引發大型血腥事件,後果非常嚴重。

其次是這起案件中罪犯的主觀惡性。這是典型的有組織、有領導、有預謀的集團犯罪。涉案的罪犯完全知道其共同的行動目的,也希望達到血腥恐怖事件發生的行動目的,因此,這些罪犯的主觀惡性非常嚴重。而正是出於這樣的犯罪意圖,小隊中有多人曾赴台灣接受退伍軍人的軍事訓練,還曾前往西貢測試手槍及長槍,組裝土製炸彈。

國安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沒變

所以,理所當然的,對於這種嚴重罪行,當然需要予以重罰。本案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起訴的。條例中列明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當中涉及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財產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行動者以外的人生命、意圖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而進行,即屬「恐怖主義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當然,法院從實際情況出發,對主犯或領導者施以重刑,對一些被告轉做控方證人或認罪,刑期有所扣減。這充分體現了區別對待和「過罰相當」的原則。但關鍵是向社會發出清楚資訊:對恐怖活動罪行,不管行動最終有否成事,犯人都必將面對重罰。

「屠龍案」反映出案件的另一性質:以極端和恐怖行為針對政府組織,禍及廣大民眾,其本質是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一,今後將按危害國家安全罪處理,法院一旦認定構成犯罪,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屠龍案」罪犯的行為發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而《香港國安法》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以律政司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他們,也回擊了西方國家說什麼「港版國安法無追溯力原則已被顛覆,港警執法失去約束」的謠言。但必須指出的是:大多數恐怖案的本質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未來的恐怖案有很大機會按照危害國家安全案處理。這也是「九一一事件」發生後,美國將恐怖行為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原因。

「屠龍案」對香港警示意義是很明顯的:香港國安法律奠定了香港社會穩定的基礎,但是,仍然要警鐘長鳴,加強國安教育,保持高度的警惕,尤其是要繼續防範那些由極端政治思想演變成的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香港警方也要高度戒備,及時偵破有關犯罪,從而為香港「由治及興」提供堅實的保障。

頂圖:「屠龍案」警示香港,要續防範由極端政治思想演變成的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

[责任编辑: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