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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財政壓力增大,英國將對非英籍人士的海外資產徵收40%的遺產稅

2024-11-20
来源:香港商報網

據盧克文工作室,因財政壓力增大,英國將對非英籍人士的海外資產徵收40%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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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英國首位女財政大臣 Rachel Reeves向議會提交了預算報告。上屆政府於2024年3 月首次宣布了針對非英國居籍居民(non-domiciled individuals)的稅制改革。工黨政府上台後宣布了他們對非英國居籍居民稅制的政策立場。儘管他們總體同意保守黨的意見,工黨表示將會有一些調整。今夏,羅夏信律師事務所等諸多專業機構和顧問對非英國居籍居民稅制重大改革的實施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預算提案的總體框架大致相同,不過,為了使得該「基於居民身份的稅務體系」具備國際競爭力,工黨已做出一些緩和調整。具體如下:

新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四年稅務寬免制度

財政大臣確認,現行的非英國居籍居民的匯入制稅收制度將於2025年4月6日起廢止。

取而代之的是新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foreign income and gains, 簡稱「FIG」)四年寬免期制度,適用於那些在過去連續十個稅年系非英國稅務居民但此後成為英國稅務居民的個人。新制度基本上與三月份最初宣布的內容相同。

符合條件的個人在成為英國稅務居民後的前四個稅年內,無需就其新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繳稅,並且可以將這些資金免稅匯回英國。此外,他們無需為從非英國居民信託獲得的分配繳稅,但必須就在英國產生的收入和資本利得繳稅。

英國稅務居民的身份通過法定居民身份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確定,不考慮根據協定判定的稅務居民身份(treaty residence)或非稅務居民身份以及分年處理(split years treatment)。相關人士必須每年進行申報以使用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FIG)四年寬免期制度。例如,相關人士可以選擇將該制度應用於某一類海外收入,但不應用於其他收入,或者應用於某些海外收入,但不應用於海外資本利得。

在新制度下,申請人將不再享有個人免稅額和資本利得稅的年度免稅額,這與現有遵循匯入制稅收制度進行稅務處理一致。

截至2025年4月5日,若個人成為英國稅務居民不足四年(並且在此之前連續十個稅年均為非英國稅務居民),可以在保持英國稅務居民身份的同時,在四年寬限期剩餘期限採用新制度。

例如:Pierre先生於2022-2023年度成為英國稅務居民,此前十年都是非英國稅務居民,那麼截至2025年4月6日,他成為英國稅務居民最多只有三個稅年。Pierre先生有資格在2025-2026年度申請使用新的FIG四年寬免期制度,因為2025-2026年是他作為非英國稅務居民十年期後的第四年。

不再滿足FIG四年寬免期制度條件的個人,將按照適用於英國居籍居民的規定納稅。應稅部分包括由前述人士所設立的信託產生的收入和資本利得,也就是說,他們可能需要就所有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繳稅。

原英國出生居籍居民(Formerly domiciled residents, 簡稱「FDR」

《政策說明》(Technical Note)確認, FIG四年寬免期制度條件將適用於英國公民和英國居籍居民, 由此針對所謂「原英國出生居籍居民」 的不利稅收制度也將從2025年4月6日廢止。原英國出生居籍居民指那些在英國出生且原始出生住所為英國的人士。如果上述人士連續十年保持非英國居民的身份,則其將適用新的四年寬免期制度。

過渡性措施

前任政府曾提議,從2025年4月6日起, 針對那些不滿足新的FIG四年寬免期制度條件,並且需要從匯入制轉為全球納稅制下繳稅的個人,將獲得一年期內50%的海外收入稅收減免。根據新政府在7月發布的政策聲明,將不考慮實施這一提議。從2025年4月6日起,這類人士將對所有海外收入納稅(在其享受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待遇等稅務減免之後)。

其他擬議的過渡條款對原提案作出一些調整亦將生效。

重設資本利得稅稅基

在2025年4月5日或之前已經採用過匯入制稅收制度的「非英國居籍居民」 或 「非認定英國居籍居民」,在2025年4月6日或之後處置他們在2017年4月5日個人持有的海外資產時,可以選擇以2017年4月5日的資產價值作為稅基。原提議的重設基準日為2019年4月5日。

臨時匯回優惠稅率(Temporary Repatriation Facility, 簡稱「TRF」)

為了鼓勵非英國居籍居民將海外賺取的財富匯回英國進行投資和消費,2025/26和2026/27稅年匯回的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可以享受新的優惠稅率(12%)。政府已宣布TRF將適用的年期延長,2027/28稅年匯回的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可以享受優惠稅率為15%。

在某個稅年採用匯入制的英國居民,在匯回當期稅年產生的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時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在這三年內,TRF也適用於設立人或從離岸信託結構中獲益的個人。然而,這其中存在一些限制。

混合基金排序規則將會有所放寬,以便個人更容易利用這個較低的稅率,但操作方面來說仍然會很複雜。

從2028/29稅年開始,2025年4月6日之前發生的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匯款時將按常規稅率納稅。

商業投資減免制度允許將未匯回的海外收入和資本利得向英國投資而不觸發納稅義務,該減免於2028年4月6日TRF期限結束後廢除。  

海外薪酬稅務減免制度(Overseas Workday Relief, 簡稱 「OWR制度」)

目前,非英國居籍居民可以就海外工作薪酬部分,獲得所得稅稅務減免,前提是這些收入需在海外支付並留在海外。這項減免可適用期最長為三年。

從2025年4月6日起,評估員工是否滿足OWR制度取決於其稅務居民身份而非居籍。如果員工滿足FIG四年寬免期制度,他們可以申請 OWR稅務減免。從2025年4月6日起,OWR 的有效期將長達四年。

OWR稅務減免將受每個符合規定的年度的年度財務限額限制,該限額為符合規定的工作薪酬的30%或每個稅年的300,000英鎊,以較低者為準。

在新的OWR 制度下,無論海外工作薪酬是存入英國銀行賬戶還是海外銀行賬戶,員工均可享受所得稅減免。如果他們是在海外獲得薪酬的,將可以把薪酬免稅匯入英國。

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簡稱「IHT」)

從2025年4月6日起,政府將把遺產稅(IHT)體制轉變為一個基於居民身份構建的稅務體系。「長期居民」個人擁有的非英國資產,將被徵收遺產稅。

個人在產生應稅事件(包括死亡)的稅年起計,於過去20個稅年中,至少10個稅年內居住在英國,那麼他們則被視為長期居民。然而,對於在2025/26年度為非居民的非英國居籍居民或非認定英國居籍居民的人士,將有過渡性規定。

對於這些個人,只有在滿足現行被認定英國居籍居民的測試時(即如果個人在應稅年度之前20個稅年中在英國居住至少15年,並且在與相關稅年結束的四個稅年中的至少一個稅年內居住在英國),他們才會被視為長期居民。如果他們返回英國,將適用新的規定。這意味着從2025年4月6日起,非英國居民將不受以下所述較長的「尾巴條款」的影響。

上述的過渡性規定將不適用於2024年10月30日根據普通法被認為英國居籍居民的個人,新的「長期居民」測試將於2025年4月6日起適用於他們。正如之前所宣布的,將有一項「尾巴條款」,以使長期居民在離開英國後仍需繳納英國遺產稅。然而,最初提案的某些內容已經有所修改,這一點是值得歡迎的。

如果該個人已在英國居住20年或更長時間,他們在離開後的十年內仍需繳納英國遺產稅(IHT)。此舉將顯著擴展目前基於居籍的遺產稅機制。在現行的遺產稅制度下,個人在失去英國居民身份的前三年內,在遺產稅角度上仍被視為英國居籍,在此期間仍需就其全球資產繳納英國遺產稅。

對於在英國居住時間在10~19年的人士,在其離開英國後特定期限內,個人需就全球資產繳納英國遺產稅,但前述期限將相應縮短。

在英國居住時間在10~13年的個人,將在離開後的三年內,仍須繳納英國遺產稅。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年居住時間,將再增加一個稅年。因此,如果個人在離開時在過去20個稅年中居住了15年,他們將在離開後的五年內,仍須繳納英國遺產稅;如果在20個稅年中居住了17年,他們將在離開後的七個稅年內,仍須繳納英國遺產稅。

如果個人連續在10年中成為非英國居民,該測試將重置。

信託

從2025年4月6日起,當設立人是長期居民時,在信託中的非英國資產將產生遺產稅。這意味着,非英國資產在信託中是否產生納稅義務,是與設立人在產生納稅義務時是否構成長期居民身份相關,而不是在財產注入信託時的情況而確定的。因此,如果設立人,在每十年一次徵收的遺產稅產生的稅年中,是長期居民的話,則所有信託資產將被徵收遺產稅。

值得關注的是,如果設立人的居民身份發生變化,可能會產生退出費用(exit charge)。從2025年4月6日起,設立人不再符合長期居民測試可使信託內的非英國財產在遺產稅規則下被視為除外財產 (excluded property),並且新規則規定將產生退出費用。該稅率最高為6%。

如果信託的設立人在2025年4月6日之前去世,非英國資產是否被視為除外財產將適用原測試,即由財產注入信託時設立人的居籍決定。如果設立人在2025年4月6日或之後去世,該資產是否構成除外財產將根據設立人的居民身份而確定。如果他們在去世時是長期居民,則所有英國和非英國的信託資產將在信託期間內將納入英國遺產稅的徵稅範疇。

[责任编辑: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