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於4月30日在將軍澳採取執法行動,拘捕2名分別68歲及35歲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今日上午落案控告該名68歲男子相關罪名,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另一名被捕男子則獲准保釋候查。
消息指2人分別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郭鳳儀的父親及二哥,涉嫌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的財產。
保安局局長於2024年12月24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指明7名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逃犯為有關潛逃者,其中包括郭鳳儀,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調查顯示該2名被捕人涉嫌協助郭鳳儀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相關保險單結餘。
據悉,警方發現郭父等人早前曾到海外與郭鳳儀見面,其後展開調查,得知郭父回港後隨即違法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的保單事宜,於是在日前採取拘捕行動。
據了解,郭父擬幫助郭鳳儀在其保險單內提取近10萬元的現金結餘,並於本年初向保險公司提供多份聲稱載有郭父及郭鳳儀簽名的表格,而郭的二哥亦在該保險公司任職,不排除有人利用職權及保險行業知識,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財產。
本案為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中的「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捕協助處理「指明潛逃者」在港財產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提醒市民,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資金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7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郭鳳儀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23年7月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開通緝;保安局更於2024年12月刊憲公布郭鳳儀被列為「指明潛逃者」,並向其施行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撤銷特區護照」、「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等措施。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警方國安處已先後公開通緝郭鳳儀等19名國安逃犯,保安局局長其後亦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行使權力,刊憲將當中13人列為「指明潛逃者」,並針對他們施行一系列相關措施。有關措施已有效切斷潛逃者的資金來源,震懾潛逃者及其聯繫網絡,個別逃犯更因受制於相關措施及打擊行動而轉趨低調。
警務處處長周一鳴指明維護國家安全是警隊首要工作重點。國安處的連串行動彰顯「雖遠必誅 違法必究」打擊逃犯的決心,今次警方更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針對「指明潛逃者」措施的罪行,拘捕協助處理潛逃者財產的人士,警惕任何人切勿與逃犯勾結。
是次行動向社會傳遞一個明確信息,任何企圖挑戰國家安全的行為均會被追究,而協助「指明潛逃者」的人亦必定受到法律制裁。奉勸潛逃者的親友或關聯人士切勿以身試法,所有潛逃者更應及早回頭是岸、從速回港自首,避免連累他人。(記者 區天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