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慧琼和陳仲尼,以及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今日(7日)共同發表「進一步優化《上市規則》促進海外優質企業來港上市」建議書,期望當局積極作出考慮及採納,以促進海外優質企業來港上市,進一步壯大本港證券市場。
李慧琼、陳仲尼和陳振英提出10項建議:
第一,檢討對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市值及收入要求,如改為讓市值高於200億的港交所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可在港掛牌上市,或引入過去3年最高市值或平均市值等更靈活計算方式,而非僅依賴上市時市值數據。調整同股不同權的時間界限機制,建議可中概股先行,倘若中概股公司在需披露的過去3年業績紀錄前已經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便可容許在港掛牌上司;待機制運作順暢後,再開放至其他海外優質公司享有同樣安排。

第二,設立寬限期,為一些已在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開放更寬鬆標準,允許其在達到香港上市相關條例標準前,繼續保留其同股不同權架構。這些上市公司在寬限期內可有較充裕時間調整其同股不同權架構,如修改同股不同權的投票權比例至符合不多於1股為10票之要求。
第三,放寬對「創新產業公司」定義和要求,只要是公司具有獨特科技創新元素,並是該行業前列企業便可。
第四,研究允許超大市值公司,特別是在新股上市後的公眾持股量毋須維持最少25%門檻,或引入以公眾持股量的市場價值為基礎的替代門檻,以及研究應否改變現行如一旦公眾持股量低於15%的上市公司被停牌之做法,就此盡快諮詢市場意見。
第五,參考現時為便利特專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申請上市而設的「科企專線」做法,為海外優質企業設立上市前的指引服務專線,提升香港上市集資市場競爭力。
第六,證監會及聯交所去年10月公布優化新上市申請審批流程時間表,分別在不多於40個營業日內完成兩輪詢問。倘若日後因新股發行上市集資的申請大量急增,令審批效率標準無法維持,證監會及港交所必須增加人手或組建專門團隊,以處理新股上市申請。

第七,對在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已有一定歷史,如上市已達5年或以上,且在股份成交量及公司營業額表現穩定公司,證監會及港交所可審視並簡化現有的盡職調查和相關披露要求。
第八,於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已在海外合資格交易所上市的合資格公司在申請香港第二次上市時,可自動享受豁免部分《上市規則》規定,如可向聯交所秘密遞交招股書。為保障公司商業敏感資料或提高上市效率,建議允許來港雙重主要上市海外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下,能同樣獲秘密遞交招股書安排。
第九,容許具規模海外回流二次上市企業納入「港股通」名單中,吸引他們來港上市。
第十,持續檢討《上市規則》第18A或18C章涵蓋的行業範疇,以尋求進一步擴大當中的行業類別,令更多海外優質企業如符合特定條件,便可允許其未有產生收入亦可申請上市,或已商業化公司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的特專科技業務收入至少達到2.5億港元便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