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總區交通部聯同長洲分區人員今日(7日)在長洲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其間發現2名男子(35及39歲)於道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兩部電動單車被扣留,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需於9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記者 區天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