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就一宗今日(21日)在區域法院「洗黑錢」案判刑作簡報,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3B隊譚頌琪高級督察表示,在2019年7至12月期間,一間海外公司被不法分子非法挪用公司資金,損失約2.7億美元。事件揭發後國際刑警及多國執法機構進行調查,香港警方則調查境內相關洗黑錢活動。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接手後至今拘捕10男1女,包括3名本地人、7名內地人及1名澳門人,角色均為銀行戶口持有人或簽署人。其中一名案發時39歲、持雙程證報稱鐵技術工內地男子,在2023年10月31日入境香港時被捕,涉嫌2019年在香港開設一間公司,並透過公司銀行戶口在2019年10至12月期間清洗折合約3.59億港元懷疑犯罪得益,該間公司在港並無實質業務。
警方經深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該名39歲男子被落案起訴3項「洗黑錢」罪。案件今日(21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人承認所有3項「洗黑錢」罪,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為加強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阻嚇性,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五刑期,被告其後被判處監禁50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今日案件為例,一名男子因將戶口給其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10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144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8個月不等 。
警方必需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區天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