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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黑錢2200萬元 被告罪成加刑囚53個月

2025-08-06
来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就一宗今日(6日)在荃灣法院審理的「洗黑錢」案件判刑作簡報。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羅俊熹表示,在2021年接獲8宗市民報案,分別涉及網上情緣及投資騙案,報案人被要求將大量金錢轉賬到指定的銀行賬戶,騙徒在收到金錢後失去聯絡,報案人懷疑受騙報警,總損失約460萬元。

 經深入調查及分析銀行文件後,發現其中62個涉案戶口在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處理約3.8億元款項。該62個涉案戶口分別屬於14名本港人士,包括9男5女,年齡介乎23至56歲。警方其後採取行動,在2021年11月將14名戶口持有人拘捕。

 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於2023年起訴8名戶口持有人,他們的戶口被用作清洗黑錢。當中包括本案28歲女被告,報稱為收銀員,被控4項「洗黑錢」罪,透過戶口清洗2200萬元。案件今日(6日)於荃灣法院審理,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亦批准控方加刑申請,向被告加刑21%,被判監禁53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以今日案件為例,一名女子因將戶口給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9個月。2023年10月至今已有155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8個月。

 警方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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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說: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羅俊熹(左)、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责任编辑: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