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接報一名外籍女傭在天水圍住所暈倒,救護員發現其誕下28周大胎兒證實死亡。警方相信女傭曾向同為外傭的友人購入墮胎藥,並揭發另有9名外籍傭工服藥企圖墮胎。警方先後共拘捕11名女傭,涉嫌「殺胎」等罪名;同時提醒僱主如發現傭工有懷孕跡象,應及早安排就醫尋求專業意見。
元朗警區重案組第3隊督察林浩賢今日(8日)表示,今年6月2日接獲市民報案,指其39歲外籍傭工在天水圍住所房間內暈倒,下半身沾染血漬。救護員在現場發現該傭工床邊洗衣籃內有一具長約35厘米、無生命跡象的胎兒,同日胎兒被宣告死亡。
元朗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在房內檢獲呈陽性結果的驗孕棒及疑為墮胎藥的包裝。調查證實該外傭於5月底向友人購藥服用企圖墮胎,警方遂以「殺胎」罪將其拘捕。法醫解剖發現胎兒至少28周大,且無跡象顯示是活產。
警方其後鎖定涉案友人身份,於今年7月6日在機場拘捕一名32歲外籍傭工,並在其工作地點搜出疑為墮胎藥的包裝及10粒藥丸。初步檢驗顯示藥丸屬處方藥物,該女子因涉嫌「意圖導致墮胎而供應藥物」及「非法管有第一部毒藥」被捕。
深入調查發現,該32歲女子在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間,曾向另外9名外籍傭工出售同款疑為墮胎藥。今年7月29日至8月8日,警方在全港多處以「施用藥物以促致墮胎」罪拘捕9名女子(年齡介乎30至46歲)。本案11名被捕人中,5人已被落案起訴,5人獲准保釋候查,1人仍被扣留調查。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從非法途徑購買或服用任何藥物用作墮胎,因會對自身構成生命危險,更有可能觸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胎兒足28周或以上而進行非法墮胎,可被判「殺胎」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而「意圖導致墮胎而供應藥物」及「施用藥物以促致墮胎」,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至7年。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非法管有第一部毒藥」,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2年。
警方提醒,假設任何人因身體狀況或家庭問題而打算墮胎,切勿輕信網上資訊,隨便服用藥物,應尋找註冊醫生索取專業醫療意見,了解每一種藥物用途及其副作用。鑒於今次案件涉及外籍傭工,警方呼籲有聘請外籍傭工的僱主,如留意到傭工有懷孕跡象,應提醒她們及早求醫。在香港非法提供、服食藥物而引致墮胎,或因以上原因而非法墮胎,均有機會觸犯刑事法例,切勿以身試法。(記者 區天海)
頂圖:元朗警區重案組第3隊林浩賢督察介紹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