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賽馬會賽馬事務執行總監夏定安、首席受薪董事方顯韜及受薪董事何佐謙,今早(4日)出席記者會,公布新季有關賽事規例的修訂,以規管比賽及試閘時的用鞭情況,騎師在賽事中最後100米前禁用連環鞭。
確保馬匹福祉人馬安全
夏定安表示今次用鞭規例修訂,已於上季開始展開研究,這與確保馬匹福祉、人馬安全不無關係,而近年來,外界亦是關注騎師在賽事中對馬匹的用鞭情況。首席受薪董事方顯韜指出,馬會已於5月與騎師進行會議,以及在6月尾分別和練馬師、香港馬主協會代表會面,並參考英國、法國及澳洲等賽馬地區的規例作出修訂。

香港賽馬會賽馬事務執行總監夏定安
方顯韜同時提到今次用鞭規例修訂,馬匹名次不會因騎師用鞭過度而容許抗議或上訴,違規騎師的坐騎不會取消資格,與此同時,將會設有過渡期,好讓騎師先作適應,在輕度犯規下,不會作出嚴厲處分。

首席受薪董事方顯韜
用鞭規例修訂如下:
香港賽馬會今日公布有關賽事規例的修訂,以規管比賽及試閘時的用鞭情況。
由新季開始,除了現時對用鞭的限制外,賽事規例亦規定騎師於100米處前不得對連續展步的坐騎用鞭。現有限制將繼續生效,包括騎師舉鞭時不得將手臂抬高於肩部水平的規定。自100米處起,即賽事末段持續約5至6秒的時間,騎師可酌情使用馬鞭,惟他們不得不適當地用鞭。競賽董事小組將密切監察規例的遵守情況,違例者將受到相應處分。
因此,以下賽事規例的修訂已獲批准,適用於新季:
賽事規例第100(3)(ii)條訂明︰
除非策騎者的安全明確地受到威脅,否則不得在下列情況用鞭:
a.當馬匹於100米處前的任何時間連續展步時,但策騎者可在不違反賽事規例第100(3)(ii)(b)條至(g)條的情況下,在最後100米酌情用鞭;
b.以正手握鞭時擊打馬鞍前方位置;
c.擊打馬匹頭部或頸部周圍;
d.馬匹顯然可獲勝時;
e.馬匹顯然失去爭逐機會時;
f.策騎者舉鞭時將手抬高於肩部水平;
g.過度、不正確、不必要或不適當地用鞭。
(文、圖:志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