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裁判法院處理交通案件時,通常一日可以審結。但2016年4月在大潭道發生的一宗不小心過馬路案,由原本只需2日審訊,最終審足91日,被告最後獲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下令辯方支付62萬元「虛耗訟費」;上訴庭3年前判辯方上訴得直,擱置該「虛耗訟費」。辯方在事隔3年後,入稟高院向當年裁判官、主控等共索償2140萬元。
案發2016年4月,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在大潭道橫過馬路,被對面線駛來的士撞倒,其後被票控不小心過馬路。控罪最高刑罰罰款500元。
當年替尼泊爾籍女被告辯護的大律師及律師入稟高院,指控當時負責審訊的時任東區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何麗明,以及控方大律師關文渭,蓄意合謀延長審訊以圖利自身,涉嫌合謀濫用職權,誣陷兩人浪費法庭時間,損害兩人財務與專業聲譽,向何麗明、關文渭、律政司司長及所涉司法人員索賠共2140萬元。
原告指出,關文渭、律政司司法人員及何麗明,應不偏不倚地處理審訊,並評估檢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避免浪費法庭時間,但被告在審訊中進行冗長且無關的盤問,拒絕簡化處理案件。

